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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两手硬”“苏政50条”服务指南
来源:新华日报     日期:2020-03-02


  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两手硬”,苏省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力保企业渡难关。 

  落实“苏政50条”,江苏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对“苏政50条”中的政策举措再深化再细化,分批次发布《“苏政50条”服务指南》,努力让政策惠及受困行业企业,为全省经济发展稳心助力。 

  第一批服务指南事项围绕“苏政50条”中的6条政策举措,深化细化为16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能源价格、重大项目、投资审批、产业支持、金融服务、信用建设等方面。 

  第二批《“苏政50条”服务指南》,围绕“苏政50条”中的13条举措深化细化为34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税费减免、减租贴息、财政补助等方面,可谓条条“真金”、项项“白银”。 

 

  第一批
  01
  《苏政“50条”》第21条
  服务事项1: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申报“绿色通道”,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支持企业合理运用企业债券满足融资置换需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债券存续期间管理工作。
 
  02
  《苏政“50条”》第35条
  服务事项2: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单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
  服务事项3: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取消“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的规定,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方便用电企业延期或新增办理暂停业务。
 
  03
  《苏政“50条”》第36条
  服务事项4: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服务事项5: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服务事项6: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服务事项7:实施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自2020年2月22日起,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提前执行淡季价格,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各地根据天然气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合理预测气源结构,根据门站(气源)采购价格加上从严核定的配气价格科学测算,按照联动机制的规定,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04
  《苏政“50条”》第37条
  服务事项8:帮助重大项目业主单位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
  服务事项9:统筹保障重大项目用能需求。
  服务事项10: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实施主体发行优质企业债券。
  服务事项11: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水利、交通项目施工现场防疫措施费用可纳入工程概算。对有度汛要求的水利、交通重大项目,因赶工产生的费用以及应急度汛造成的合同外措施费用,可纳入工程概算。对于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同意项目法人将合同约定的工期合理顺延。
 
  05
  《苏政“50条”》第44条
  服务事项12: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开展试点工作评估,对评估结果靠前的试点区域安排1000万元切块资金扶持,用于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搭建、重点项目补助、人员培训以及与金融资本合作开展融资担保、创业投资等。
  服务事项13: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发挥服务业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有效支持服务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06
  《苏政“50条”》第48条
  服务事项14: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全力做好项目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依托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投资项目“不见面审批”,提供网上或电话咨询服务,帮助协调推动问题解决,为项目审批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服务事项15: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服务事项16:对疫情防控期间,经认定同意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不计入企业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批
  01
  《苏政“50条”》第4条
  服务事项17: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
  服务事项18: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服务事项19: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02
  《苏政“50条”》第5条
  服务事项20: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服务事项2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服务事项2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服务事项23: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服务事项24: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03
  《苏政“50条”》第6条
  服务事项25:免征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的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
  服务事项26: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
  服务事项27:免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防控产品收取的医疗器械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药品收取的药品注册费。
  服务事项28: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保落实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服务事项29:对实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04
  《苏政“50条”》第7条
  服务事项30: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服务事项31: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服务事项32: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05
  《苏政“50条”》第8条
  服务事项33:对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2019年已投放贷款项目,免除2020年1-6月份利息。
  服务事项34:对还贷有压力的旅游企业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还款期。
  服务事项35:对中小微旅游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给予低息贷款支持,同时享受免除2020年1-6月份利息支持。
  服务事项36: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可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事项37: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06
  《苏政“50条”》第9条
  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户租金的奖励办法。
  服务事项38:2020年2月份房租免收,3月份、4月份租金减半收取。承租方已支付2-4月份房租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返还承租单位。承租方未支付2-4月份房租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07
  《苏政“50条”》第12条
  对列入全国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优惠资金及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服务事项39:对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1年。
  服务事项40:对全国性名单外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的新增贷款,经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企业获得贷款时所参照的一年期LPR,结合贷款期限,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贴息期限1年。
 
  08
  《苏政“50条”》第14条
  服务事项41: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
 
  09
  《苏政“50条”》第16条
  服务事项42: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服务事项43: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可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
 
  10
  《苏政“50条”》第18条
  服务事项44: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不得盲目断贷、抽贷、压贷。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予以适当奖励。
 
  11
  《苏政“50条”》第23条
  服务事项45:减半收取担保费。疫情防控期间,省农担公司对我省符合条件的承担粮食、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生活必需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费,在现行1%的基础上减半收取,确保实际收取的担保费不高于0.5%。减收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执行期内实际担保天数计算。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需求,确保做到应担尽担,应担快担。
  服务事项46:疫情防控期间,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不高于1%的担保费补助。
 
  12
  《苏政“50条”》第28条
  服务事项47: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13
  《苏政“50条”》第40条
  服务事项48:对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服务事项49: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制的试剂,免征增值税。
  服务事项50:针对疫情防控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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