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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三季度惠企政策汇编(九)
来源:经济处、苏商天下     日期:2022-12-16


 

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建设

现代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22〕7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着力构建一体联动、高效运行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有效服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强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把党的领导贯穿优化政务服务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实现政务服务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坚持人民至上。从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出发,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创新,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办事中堵点难点问题和体制机制障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政务服务。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统筹谋划,扎实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分级负责、协同联动,整合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推动政务服务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体系供给能力。

 

坚持智慧便捷。突出系统集成、资源整合和数据共享,推进政务服务流程再造和系统变革,提升政务服务集约化、智能化、精细化建设管理水平,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可及性。

 

坚持公平普惠。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针对地区发展差异和群众多元诉求,加强政务服务全场景、全流程、全要素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努力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等特殊群体提供高质量服务,实现政务服务在区域、城乡、人群间同质运行和均衡发展。

 

(三)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系统集成“苏服办”总门户,五级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并规范运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发布、统一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便民服务中心(站)全科窗口全覆盖,加快打造城市“15分钟政务服务圈”,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2024年底前,政务服务全面实现“一网通办”,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和集成化办理事项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全流程网办;高频电子证照全省互通互认,免证办事成为常态,“苏服码”一码通行,高频事项掌上办、便民事项就近办、跨域事项异地办;全省一体化的政务服务工作体制和机制全面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县乡政务均衡适配,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率先建成,现代政务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始终走在全国前列。

 

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构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体系

 

(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

 

全面实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建立由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构成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体系,将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2022年底前,全面构建形成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认领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我省实施的事项,全面梳理全省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务服务事项,修订完善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在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明确承接事项,编制公布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目录中的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目录规定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管理办法,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分级分类审核制度。依托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实现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审批部门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或实施清单的申请,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筹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的审核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应当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同类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保持一致。

 

(二)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

 

统一政务服务事项要素。省有关部门统筹规范本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明确全省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着眼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梳理最小颗粒度办事情形,在严格落实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的基础上,推动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标准统一,编制形成政务服务实施清单。对市、县两级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存在差异、实施要素暂时难以统一确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优化完善事项办事指南。依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各级实施机关根据企业和群众实际办事需求,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可作出压减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理时限等优化调整,补充完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网办地址、事例样表等具体服务性信息,形成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一经公布,要严格遵照执行。

 

(三)加强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建立省政务服务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形成“放管服”改革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的长效机制,促进法律、政策、标准联通。健全标准研制、试点验证、审查发布、推广实施、效果评价和监督保障等运行机制,加强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省政务服务标准的制修订,鼓励各地各部门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江苏省标准的制修订,不断增加政务服务标准供给。

 

推动标准化创新实践。根据国家政务服务标准化发展规划,推进江苏省政务服务、数字政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平台作用,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政务服务实施、便民热线运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评估评价、电子政务外网和公共数据管理等领域标准研制,持续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强化标准实施,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三、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构建线上线下服务供给体系

 

(一)规范审批服务。

 

规范审批服务行为。依法依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十要十严禁”等制度和措施。规范前置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申报导办帮办代办,推行由“面对面”向“肩并肩”转变。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审核办理流程。对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程序实施清单化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强化审批监管协同。明确审批监管职责和边界,健全完善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共享。对审管一体事项,实施机关履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大力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规范中介服务。持续清理政务服务领域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完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信用管理等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涉审中介服务,须采用法定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的除外,原则上都要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网上中介超市,实现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二)规范线下办事服务。

 

规范场所建设。统一服务场所名称,县级以上为政务服务中心,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专项业务大厅为政务服务分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利用邮政、银行等社会资源设立的为“苏服办”便民服务点。科学规划设置和升级改造政务服务场所,织密办事服务网络,构建以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为主体,便民服务站、服务点为延伸补充的网络化服务体系,实施一体化管理,展示“苏服办”品牌形象。推动政务服务中心打造成为集智慧办事、宣教互动、公益服务、“市民客厅”等功能于一体的政务综合体。

 

规范“一门”办理。强化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功能,建立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均要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级政务服务分中心要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受理窗口。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压减分中心数量。推进水电气热、电信、公证、法律援助等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进驻,实现集中办理。

 

规范综合窗口设置。按照无差别为主、分领域为辅的原则规范综合窗口设置。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综合办事窗口,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实行一窗无差别综合受理;公安、婚姻登记、不动产、社保医保、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进驻事项可分领域设置同标准、无差别的部门综合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便民服务中心(站)设置全科窗口。推进综合窗口服务向“一件事”、主题式服务优化整合。统筹窗口资源,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等窗口,建立窗口调整和办件高峰应急处置机制。

 

规范窗口业务办理。进驻的政务服务事项要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质运行,严禁“明进暗不进”,不得在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以外收件、受理、出件。进驻部门要按照“受办分离”模式,对综合办事窗口进行充分授权。对适用“收件即受理”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部门要授权窗口工作人员收取材料并出具受理凭证。完善进驻部门“首席代表”制度,全权负责本部门进驻事项咨询、受理、审批、出件等环节,保障前后台无缝衔接,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理、简单事项即时办结。

 

(三)规范网上办事服务。

 

统一网上办事入口。全面整合各地各部门政务服务办事入口,统一通过“苏服办”总门户对外服务,统一用户体系和身份认证,实现网上办事“一次注册、全省通行”。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宜网办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要全部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各地要整合本级部门的各类政务服务移动端(含小程序等)应用,原则上通过本级统一的政务服务移动端提供服务,解决政务移动应用程序(APP)数量多、重复注册等问题。

 

规范网上办事指引。完善网上办事引导功能,优化页面设计、简化办事操作、提高系统稳定性,提供更加简明易懂实用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说明。推进各级政务服务平台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

 

建设省智能客服平台,实现语义转换、机器人智能问答、智能办事指南关联推送等服务,提高咨询问答精准度。依托全省12345热线体系,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统一入口、分级运营的人工客服通道,建设智能客服子系统,优化政务服务咨询、投诉处理机制。

 

提升网上办事深度。依托省数字政府政务中台的基础支撑,加大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力度,大力推广使用统一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技术,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度,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分级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负面清单制度,除依法须线下办理的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现全程网办。

 

(四)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规范政务服务办理方式。加快推进“苏服办”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端和窗口端“四端融合”,线上“入一口、好办事、管全程”,线下“进一门、到一窗、一次办”,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事项办理无缝衔接,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多样化办事需求。优化升级“政务服务地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政务服务窗口地理位置、预约排队等信息和导航服务。

 

合理配置政务服务资源。按照线上线下目标一致、流程一致、标准一致要求,合理配置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在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的同时,同步提升线下服务能力。强化数字赋能和数据应用,加快推进智慧大厅建设,持续在建设管理、智慧发展、功能升级等方面创新发展。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确保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五)规范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价。

 

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健全“好差评”管理体系,推进省级部门业务系统与省“好差评”系统对接和协同联动,实现“好差评”标准统一、评价同源、数据自动生成并实时全量上报。建立问题交办、调查核实、整改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差评整改规范,合理差评100%整改、实名差评100%回复。加强对评价数据的综合挖掘和归因分析,准确研判企业和群众的合理诉求与期盼,优化提升政务服务。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各地要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政务服务督查,加强政务服务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费用等方面的监测评估,以评促改、以评促优。规范政务服务社会第三方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四、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构建智慧便捷办事服务体系

 

(一)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化办理。从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角度出发深化“一件事”改革,制定业务标准和办理规范,加快形成多业务协同、场景化应用。围绕企业从设立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的全生命周期,持续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强的多个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通过系统对接整合和数据共享,实现高频“一件事”全流程线上办理,持续减少办事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二)推行“免证办”服务。健全完善电子证照管理规范,加快电子证照标准化改造,提升电子证照系统应用支撑能力。强化电子证照共享责任,提升电子证照归集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省有关部门要推进本行业领域涉企经营和民生服务常用证照的电子化,实现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全面应用。做好电子证照扩大应用和互通互认,通过直接取消证照材料或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三)“苏服码”一码通行。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企业和个人专属服务空间。完善“一企一档”“一人一档”,规范和拓展“苏服码”场景应用,实现“一企一码”“一人一码”。深化“苏服码”在政务服务中应用,实现一码通办。全面开展“苏服码”创新应用,推动“苏服码”在健康医疗、养老育幼、交通出行、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应用,完成与社保卡、“苏康码”融合,实现一码通行。

 

(四)高频事项“掌上办”。做优做强“苏服办”移动端,打造全省掌上办事主渠道。发布“苏服办”移动端标准应用清单,推动各地各部门政务服务应用应接尽接、应上尽上,实现统一管理、同源发布、同质服务。省级部门已建政务移动应用程序要向“苏服办”移动端整合迁移,新增政务移动应用全部依托“苏服办”移动端建设。推进身份证、社保卡、驾驶证、行驶证、结婚证、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等高频电子证照在“苏服办”移动端汇聚,并在日常生产生活各领域中广泛应用。

 

(五)推广政务服务“信易办”。发挥社会信用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基础作用,按照风险可控和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六)渠道多元“就近办”。持续推动资源和服务向基层倾斜集中,实现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推广“融驿站”“街社同办”,聚焦企业开办、投资建设、工程建设、民生等领域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完善帮办代办,提供精准化服务,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家门口办”。统筹利用社会资源,赋能银行、邮政、广电等网点场所和自助终端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推动更多服务事项实现自助办。建设自助终端一体化管理平台,实现标准统一编制、事项统一对接、渠道统一管控、体验统一提升。

 

(七)拓展“跨域通办”。强化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完善就近申报、异地收件、远程流转、属地办理、跨层联办的跨域通办工作机制,大力拓展“跨域通办”的业务范围及地域广度。优化线下“跨域通办”窗口和线上一体化平台“跨域通办”服务专区,全面推进“跨省通办”、长三角“一网通办”、“省内通办”。围绕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并公布“省内通办”事项清单,统一办理流程、办事指南、办理时限等要素,实现同一事项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八)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强化“苏企通”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企业服务平台集群。持续优化惠企政策直达服务机制,实现惠企政策同源发布、精准匹配、直达可及、落地见效。大力推进资金、补贴、服务等相关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对确需企业申报的惠企政策,开展事项化梳理,及时编制发布办事指南,方便企业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办理。建优建强“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尚贤”人才服务热线,提供精准优质服务。

 

(九)公共资源交易全程“不见面”。加快推动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不见面”交易系统功能,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推行智能辅助评标,构建评标行为大数据分析预警机制,规范远程异地评标,提高评标质效。持续推进数字证书省内跨平台、跨行业、跨地区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和身份证电子证照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实现交易信息、专家资源、数字证书、信用信息等互认共享。

 

(十)打造“一号”响应总客服。坚持1234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全天候服务,多渠道、全口径接受政务服务诉求,对接“苏服办”线上线下服务,建立诉求精准流转分流机制,提高诉求办理质效。以企业和群众诉求标准化、数字化为牵引,打造“热线百科”政策信息服务平台。统筹资源力量,保障12345热线接通率。建立政务服务诉求办理情况跟踪回访机制,严格落实闭环管理。对涉及企业和群众的不满意合理诉求,全程跟踪、重点督办,切实提高群众诉求处办效能。

 

五、强化制度与技术融合,支撑保障政务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一)加快构建与数字政府建设相适应的职责体系。

理顺管理体制。适应数字政府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按照上下对应、职责明晰、权威高效原则,加快理顺各级公共数据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完善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设置,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地区“放管服”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运行管理。加强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建设运行管理,形成服务、监督、评价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明确职责分工。省各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工作。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政务服务工作的整体设计、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责任和标准体系,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管理各地各部门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政务服务工作负主要责任,政务服务管理相关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细化任务分工,强化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工作,接受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

 

强化一体推进。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加强政务服务场所和政务服务平台标准化运行规范化管理,一体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梳理、政务服务标准实施、政务数据共享、人员管理培训、日常考核、指导监督等工作。按照县乡一体、条抓块统的原则,统筹做好便民服务中心(站)的分级分类建设,开展示范达标创建活动,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政务服务中的作用,提升基层政务服务质效。

 

(二)全面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

 

加强平台建设统筹。统筹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省级部门要按照“一部门一系统”原则,整合本部门条线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并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各地政务服务平台由设区市统筹建设,不再单独建设县级及以下政务服务平台。各级部门能依托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支撑业务办理的,不再单独新建相关业务系统,正在建设或确需单独新建相关业务系统的,要把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作为项目立项及验收条件,已建相关业务系统的,应统一接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落实政务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分级做好平台建设运营和网络数据安全保障工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安全防护体系。

 

强化平台公共支撑。充分发挥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的枢纽作用。完善推广政务服务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各地各部门面向企业和群众的业务系统要与政务服务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拓展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应用,制定政务服务全程电子化文件单套归档标准,推行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单套归档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政务中台,形成数字政府运行中枢,夯实“一网通办”“一件事一次办”等智能化服务底座,构建一批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的高频政务服务应用场景。

 

强化数据汇聚共享。建立健全常态化数据汇聚治理和质量管控工作机制,实现数据全量化汇聚、标准化治理、场景化开发,坚决打通数据共享开放大动脉,消除信息孤岛数据壁垒。完善全省人口、法人、电子证照、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社会信用等基础数据库,按需整合教育、社保、交通、医疗、水电气等行业数据,建设一批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高质量主题库、专题库。强化数据共享互认,推动审批、监管、执法、信用数据共享融合,聚焦群众急需急盼和社会关切,大力推进重点领域高价值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深入开展公共数据场景化开发利用,有力激发数据要素流动和价值潜能。加强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强化政务服务和数据共享利用中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确保政务网络和数据安全。

 

(三)建设素质过硬的政务服务人才队伍。

 

优化进驻人员配置。各部门根据业务办理需要选优配强派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批人员应为在编的业务骨干,派驻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建立一支服务意识强、业务技能高的职业化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队伍,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配备综合窗口办事员。推动县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配备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工作人员,鼓励向村(社区)派驻便民服务专职工作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办事窗口服务的地区,要健全完善和督促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价格。

 

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县一体培训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提升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按照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等级认定、定岗晋级等工作。加强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力量配备和培训。

 

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干部窗口锻炼机制,定期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中心进驻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规范和考核评优。完善综合窗口办事员激励举措,增强人员队伍的稳定性。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政务服务技能竞赛,建设“最佳政务服务大厅”,推选“最美政务人”。

 

(四)推动政务服务法治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政务服务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发展。贯彻落实《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对实施情况定期开展评估,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加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明确数据共享规范和要求,出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统一认证使用相关管理办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切实提高政务服务领域法治化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层层压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经费、人员、场地、信息化等各项保障,确保工作任务落地见效。各地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改革创新、守正创新,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省各部门要强化对本系统业务指导,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集成高效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对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推进情况开展动态评估,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补短板、强弱项、增优势。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估等作用,畅通群众投诉渠道,通过模拟办事、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实际问题。对工作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表扬奖励,对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批评问责。

 

(三)积极宣传推广。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开展先行先试探索实践,选树先进典型引路,弘扬创新实干精神,加强勤廉文化建设。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创新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开展宣传,努力营造风清气正、昂扬向上的政务服务环境。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科技人才发展的决定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科技人才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强省和人才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科技人才,是指具有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具备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从事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对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劳动者。

 

二、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大局、创新驱动、分类施策、扩大开放,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科技人才发展。

 

三、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对科技人才发展工作的领导,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重点支持战略科学家队伍、科技领军人才队伍、卓越工程师队伍、青年科技人才队伍、科技创业人才队伍、科技服务人才队伍等建设。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科技人才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人才发展支持政策和促进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负责编制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建立完善科技人才统计、监测、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科技人才政策落实和服务保障,做好有关科技人才工作和本行业系统内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五、科技人才培养应当遵循科技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培养人才创新意识和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建立健全教育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本省重大发展战略需要和人才需求,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科技人才。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面向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制度,制定实施基础研究人才发展专项。对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技术攻关等方面的科技人才,在项目支持、科研经费、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统筹做好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加大对企业科技人才培养、培训的支持力度,推动产才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业人才队伍培养机制,重点选拔和培养具有较强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复合型科技人才。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开发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人员等各类人才科技创业,青年大学生科技创业,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科技服务机构,重点培养技术转移、创业服务、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科学普及等科技服务人才。对建设各类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完善公益性、基础性科技资源对接平台,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建立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复合型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推行建立在充分信任基础上的科学家负责制,支持其牵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提供经费稳定、专班服务等特殊保障。实施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实施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专题项目和省卓越博士后计划专项,完善用人单位集聚博士等青年人才的支持机制,省人才计划及教育、科技、产业类相关项目提高对青年科技人才的支持比例。

 

六、科技人才使用应当发挥科技平台和科技项目集聚人才、成就人才的支撑作用。

 

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布局战略科技力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医学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推广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经验做法,大力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科技人才创业载体,按照规定给予支持。坚持产业高地、人才高地、创新高地同步建设,推动项目、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向园区集中。

 

在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城市、重点产业集聚区、重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布局一批省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发挥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势,积极推进人才发展综合改革。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创新联合体、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孵化基地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科技计划布局,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组织机制。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学技术任务中,可以采取特殊的项目组织方式和支持政策。

 

推动在省级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等科研项目中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对主要利用财政资金开展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规定享有充分的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七、科技人才引进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优先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科技人才。

 

实施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重点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青年科技人才、科技创业人才、科技服务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科技人才。统筹人才、平台、项目等资金配置,集聚引进培养顶尖创新团队。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或者流动岗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等特殊人才,可以优化程序,按照规定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国(境)外设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与海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以及联合研发中心等,支持建设外国专家工作室,集聚海外科技人才。引进使用的科技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申报本省人才计划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科研项目。

 

外籍科技人才在本省短期工作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办工作许可手续。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外籍科技人才,在申请永久居留、办理人才签证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高等学校编制内引进外籍科技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外籍科技人才按照规定予以入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人才交流活动,简化引进手续,落实优惠政策,为科技人才到本地区工作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举办人才交流会和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形式参与科技人才引进,鼓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推荐科技人才。

 

八、科技人才流动应当打破户籍、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城乡、区域、行业以及不同所有制之间人才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支持企业人才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担任产业教授或者兼职研究员,鼓励企业聘请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担任科技副总或者科技顾问。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离岗创办企业的,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在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者转化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

 

用人单位短期聘请省外科技人才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符合条件的,在聘用期间享受本省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鼓励科技人才向经济薄弱地区、基层一线和特殊行业流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艰苦岗位和基层科技人才保障水平,在职称评审、岗位设置、人才招录、柔性引进和工资福利等方面给予支持、补助。实施省科技镇长团计划,促进基层人才、技术、产业对接交流。

 

九、科技人才评价应当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发挥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科技人才评价应当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科学设置评价考核周期。对于个别成果产出周期较长的,可以采用后评估方式进行评估。

 

外籍科技人才、港澳台科技人才、急需紧缺科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考核认定方式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科技人才国(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经授权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以按照规定组建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符合条件并纳入试点的省属高等学校可以自主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实施产业、科技、人才项目综合评价,推行贯通认定、一评多用。在重大科技项目、产业项目的评审立项实施中,应当突出科技人才内容。

 

十、科技人才激励应当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科技人才及其团队合理确定薪酬,并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探索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为特殊国有资产单列管理,开展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相分离改革试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科技人才贡献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技创新发展奖。

 

十一、科技人才服务应当建立服务平台,完善服务机制,打造全方位、全周期的科技人才综合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诉求表达和跟踪服务机制,为科技人才在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人才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法律咨询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科技人才居住需求。科技人才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为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和急需紧缺科技人才购买或者租赁商品住房。

 

设立省人才创业投资基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金融机构完善升级科技人才金融产品、设立新型科技人才特色金融服务机构等,按照规定给予财政奖补支持。

 

十二、科技人才保障应当完善资助体系,维护科技人才合法权益。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的科技人才保障机制,推动落实支持科技人才发展的税收政策。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营造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十三、科技人才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与科技伦理治理,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等制度。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尊才爱才、公正平等、保障有力的社会环境、制度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强科技人才政策措施、先进典型等宣传,提升科技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十五、建立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人才发展相关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但已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

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江苏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苏发〔2022〕7号),探索构建数字贸易特色发展路径,推动全省数字贸易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抓网络强省、数字江苏、智慧江苏建设契机,以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为基础,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发挥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优势,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到2025年,培育一批在重点领域影响力大、辐射面广的数字贸易平台;建成30个数字贸易基地,培育10家在细分行业居全国领先地位的数字贸易龙头企业,50家以上年出口超亿美元的数字贸易企业。全省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保持全国前列,形成与江苏数字经济发展相匹配、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数字贸易开放合作生态体系,基本建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数字贸易高地。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融合,完善数字贸易多元化产业链条。

 

1.加快服务外包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立足江苏先进制造业基础,紧抓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契机,发挥江苏服务外包产业优势,推动产业数字化加快发展。积极推广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供需对接;鼓励研发、设计、维修、咨询、检验检测等领域传统服务外包企业向“一站式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提升外包企业数字化服务能力。培育一批出口能力强、与制造业融合度高的数字服务示范企业。鼓励制造业企业与服务外包企业加强合作,应用总集成总承包、定制化服务及共享制造等服务型制造重点模式,拓宽发展空间,打造竞争新优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推动数字技术贸易。突出数字产业化方向,加快推进软件、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技术的跨境贸易。探索数字科技成果转化、交易的新模式新机制。支持关键技术进口、消化与创新。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广技术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培育数字内容服务新增长点。积极发展数字媒体、数字出版、网络视听、数字娱乐、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贸易。加强与境外媒体合作和精准化国际传播,加大原创内容IP在海外的宣传和推介力度。办好数字文化主题活动。加强数字版权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国家文化大数据华东区域中心建设。推动建设具有全国影响、江苏标识的国家级或长三角区域级别的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积极探索发展数据贸易。大力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开展数据确权、质量评估、数据资产定价等数据价值化研究。推动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标准规范。支持南京、苏州等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设大数据交易中心,推动“服贸通”中新数据专线拓展应用场景。推进长三角离岸数据中心建设,探索构建合规便利的数据跨境传输通道,推动数据要素安全有序流动。(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促进传统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建设完善面向服务贸易领域的5G、千兆光网等网络基础设施。支持传统服务贸易领域开展数字化改造,大力发展智慧物流、在线教育等新业态。依托数字贸易公共平台,整合数字化转型资源,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数字化转型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分类培育,壮大数字贸易多层次市场主体。

 

1.强化数字贸易头部企业引培。在研发设计、工业互联、信息服务等数字贸易领域,引进一批资源整合力强、商业模式新、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平台型头部企业。积极招引数字贸易领域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江苏落地。重点扶持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两业融合、两化融合重点企业,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引导数字贸易骨干企业“借船出海”,借力对外合作龙头企业和对外投资重大项目“走出去”。鼓励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合作等方式建设境外研发中心和营销网络,引导头部企业平台化、国际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孵化数字贸易创新创业企业。鼓励和支持数字贸易创新孵化基地建设,孵化一批数字贸易创新创业项目和企业。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鼓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实训基地、科技型企业等开辟数字贸易创客空间,形成项目初选、产业化发展、资本运作的全链条一体化数字贸易孵化促进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筹布局,打造数字贸易多要素促进平台。

 

1.提升数字贸易载体能级。支持南京、苏州市以数字贸易为引领争创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持续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数字贸易创新发展实践探索。进一步推进中国(南京)软件谷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支持无锡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等申报新一批国家数字贸易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有序推进省级数字贸易基地建设。(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提档升级。省市联动,创新政府和运营主体双向赋能的平台建设运营合作模式,在国际供应链、专业翻译、法律咨询、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梯度培育。建立江苏省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分级目录,开展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动态考核和评估。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支持运营主体市场化运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探索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字贸易版块。拓展中国(江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探索建设江苏地方特色的“单一窗口”数字贸易应用版块,整合海关监管、出口退税、资金结算、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统计监测等流程和服务,实现企业“一个账户、一个界面、一次申报”。(省商务厅牵头,省统计局、省知识产权局、南京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放共赢,拓展数字贸易多渠道国际合作。

 

1.构建多元化国际市场格局。围绕数字贸易重点领域,着力开拓欧美日及中国香港等数字贸易传统市场,鼓励企业通过并购、设立分支机构或研发中心等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深度合作。以“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为总揽,以高效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契机,加强与东盟国家在科技创新、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与非洲国家在网络通信、金融服务等领域合作,深耕当地市场。(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培育数字贸易国际会展品牌。办好南京全球服务贸易大会、苏州中新合作服务贸易创新论坛、中国(徐州)国际服务外包合作大会等省内数字贸易相关会展活动,打造我省数字贸易国际高端会展平台。积极组织参加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等国家级重点展会。支持企业线上线下参加数字贸易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对标国际,探索建立数字贸易多领域规则标准。

 

1.推进数字贸易领域规则对接。积极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在数据交互、分类分级、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的数字贸易规则。支持数字贸易基地和重点企业参与各层次数字贸易、数据治理机制和区域性数字领域经贸合作。(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数字贸易标准制订。推动数字贸易领域团体、行业和地方标准研究制订,提升重点领域上下游产业标准的协同性和配套性,探索具有江苏特色的数字贸易标准体系。支持重点企业和科研院所主导或参与数字贸易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制订和应用。(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开展数字贸易前瞻研究。组建江苏省数字贸易专家智库,为产业发展战略决策、专题研究等提供智力支持。针对重点国家和重点行业,开展数字贸易相关法规、知识产权保护、统计、争端解决机制、新型规则影响等研究。(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司法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环境,加强数字贸易多维度监管治理。

 

1.提升数字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要素流动型开放与制度型开放相结合、“边境上”准入与“边境后”监管相衔接,充分用好国家相关政策,积极推进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和经营限制。进一步促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争取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构建更加便利的人才跨境流动机制,争取放宽港澳专业人才执业资质、推行技能人才“一试三证”评价模式,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签证、停居留便利。(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数字监管与安全治理。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制度。对涉及关键数字技术、重要数据、大量个人信息的重要领域加强监管,提升数字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推动完善数字贸易治理地方性法规体系,在数字贸易发展制度环境建设方面形成江苏经验。积极推进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认证等工作,推动相关配套产业发展,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做好服务引导,为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营造良好环境。(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协调。

 

在省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发挥省服务贸易工作专班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组织督导,推动解决行业发展痛点堵点,总结推广创新经验。完善省、市和各类基地沟通机制,健全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数字贸易业务培训。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数字贸易发展良好环境和氛围。(省商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策引导。

 

积极落实国家和省产业支持政策,发挥相关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完善数字贸易政策体系。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创新业务产品和服务模式,为数字贸易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和外汇收支专项服务。探索数字贸易出口信用保险新模式。(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税务局、江苏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统计监测。

 

探索建立数字贸易统计监测体系,完善数字贸易统计制度,编制数字贸易统计指南。建立数字贸易重点企业数据库,提升直报工作组织化水平,落实统计数据核查、退回和通报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完善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统计分析,定期编制和发布江苏省数字贸易发展研究报告。(省商务厅牵头,省统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人才支撑。

 

完善数字贸易人才标准。推动省“双创计划”“333工程”等现有人才政策向数字贸易领域倾斜,加强数字贸易重点领域核心人才和国际化人才引进。促进产教融合,加强学科建设,深化校协企合作,分类推进数字贸易紧缺人才培养。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多层次人才服务。(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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