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
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
为有效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名注册中小微企业达到150万户,平台普惠贷款余额超过4000亿元,占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比重、信用贷款余额占比达到20%以上,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便利度明显提高,信用贷款持续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1.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江苏省级节点。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省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数据库,开发融资信用信息服务、应用成效管理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管理等功能,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共享,优化应用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2.推进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落实《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依托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建设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聚焦接入机构业务需要,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平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评价,供接入机构使用,为金融产品开发、贷前贷中贷后信用管理等提供便利。突出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主渠道作用,扩大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带动引领其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规范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联合征信有限公司)
3.促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规范发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现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统筹建设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落实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授权管理和平台服务等规范要求,强化对接入机构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已覆盖的设区市原则上不再新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规范对接省级节点,实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共享。制定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管理、授权管理等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做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全评估、授权评估等接入审查工作,加强监督,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好企业授权工作并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业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5.实施信用信息清单管理。立足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工作实际,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清单的基础上,编制我省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内容、方式、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等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实施动态调整。在企业充分知晓、明确同意、主动授权的基础上探索开展部分经营类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共享,确保企业信息安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省相关部门)
6.压实信用信息共享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地区按照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清单,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向省级节点及时、准确、完整、安全共享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法院、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省相关部门,省电力公司,市县负责水、燃气等公共事业缴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发挥省级节点作用,充分共享国家层面“总对总”对接数据,推进与省公共数据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地方征信平台等互联共享,强化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不断提升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省级节点加强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共享,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公益性信用信息支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省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8.推广基础性信用信息应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接入机构提供公开信用信息的查询,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向接入机构批量推送信用信息。经企业授权,在“信用江苏”网站通过“苏信码”展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引入企业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优化信用信息服务
9.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监测体系。出台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指引对平台注册企业开展基础性信用评价,供接入机构参考使用。引导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接入机构合作,针对不同规模、行业、业态、融资对象、融资需求等融资服务场景,充分挖掘信用信息价值,开展针对性个性化信用评价,提升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识别能力。出台获得贷款企业风险研判指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对获贷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风险,及时推送接入机构参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省联合征信有限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0.引导金融机构应用信用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作为风控体系重要参考因素,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业务审核、管理,降低金融机构对传统抵质押物的依赖,增强客户识别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提高信用贷款和首贷比重。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送的风险研判信息,加强风险管控,优化融资产品,提升银企对接精准度。金融机构要将融资成效、获得贷款企业履约情况等共享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反馈至省级节点。(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11.探索建立金融纠纷高效处置机制。支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结合金融案件诉讼、仲裁流程及特点,开发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的相关功能,积极探索金融数据直达线上诉讼、仲裁接口,高效处置金融纠纷。依法依规对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开展失信惩戒。积极运用区块链赋强公证,协助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前置,高效服务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等省相关部门)
四、建立长效规范管理机制
12.加强授权管理。省级节点加强企业信用信息授权统一管理,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注册企业信息授权情况进行监管。按照授权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授权书文本,满足信息提供部门和单位对信息共享应用的授权管理要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完善平台注册企业身份认证和授权动态管理功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省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3.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省级节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接入机构要制定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省级节点要加强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全评估和日常监测管理,实现信息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入机构信息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管理,保证信息合规共享应用。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息使用安全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信息安全管理要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省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4.切实保障信用主体权益。严格执行授权制度,未经企业授权,省级节点不得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原始明细数据。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为注册企业免费提供其自身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接入机构要畅通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渠道,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诉转交省级节点,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和信息更新。引导企业进行信用修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省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5.加强信用信息应用监管。加强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行为,严肃查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未经脱敏处理或未经信用主体授权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等行为,严肃查处接入机构将获取的信用信息用于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等行为。造成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省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协调推进力度
16.加强组织协调。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要会同省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相关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工作成效,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省相关部门)
17.强化政策支持。建立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持续推广“小微贷”“苏科贷”“苏信贷”“苏农贷”“苏服贷”等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相关产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分担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业务降费补贴、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等政策作用,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省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8.开展推介活动。持续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推广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入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深入产业园区、科创园区等中小微企业聚集区开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介和银企对接活动,引导企业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名注册。举办“金融知识普及月”“信用记录关爱日”等主题活动,宣传推广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典型做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9.开展示范创建。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制定出台我省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示范创建办法,组织各地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金融机构争创示范,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经验和创新做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省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0.加强监测通报。开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接入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效监测,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名注册企业、融资规模、信用贷款余额等情况,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部门和地区工作经验予以推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省相关部门)
附件:江苏省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
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5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全力服务保障外经贸企业生产经营。充分发挥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省国际物流保障协调机制等机制作用,加强分类指导,帮助企业提升疫情防控“平急转换”和应急处置效率,针对重点外经贸企业强化“一企一策”服务,推动复工企业尽快达产满产,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按规定对出口退税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实行3个工作日内退税到位。建立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通过开展针对性招聘服务、搭建辖区内用工调剂平台、组织跨区域劳务协作送工等方式,稳定重点企业用工。优化必要经贸和技术类外籍人员来苏邀请流程,支持对符合闭环管理要求的外籍入境复工复产人员适用“快捷通道”,便利人员往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促进外贸物流畅通。全面取消对来自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提升全省港口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全力保障货运物流运输通畅。推动恢复、加密、新开国际货运航班,提升国际航空货运能力、货源组织配置能力,支持南京禄口、苏南硕放等机场新开至欧美、日韩、东南亚等国际货运航线。指导企业充分挖掘水铁运输潜力,支持企业“陆改水”,用好“沪太通”“海铁联运”等通道。开展“离港确认”模式试点,推进“联动接卸”监管模式,提高水路物流效率。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加大与国际班轮公司对接力度,扩大班轮公司直客对接业务规模。按照“巩固中欧中亚、拓展东南亚”的发展思路,积极开辟中欧班列新线路,完善通道布局,打造具有我省显著特色的东盟班列品牌线路。(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南京海关、省国资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线下线上结合开拓国际市场。抓住境外国际展会全面重启的机遇,创新参展模式,发挥各级专项资金作用,支持企业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等多种方式参加50场境外国际展会。组织“江苏优品·畅行全球”系列线上展会、对接会,提升洽谈对接成效。组织不少于100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促进活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积极推动南京市优化二手车出口服务监管,完善售后服务等境外营销体系建设,稳步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提升二手车出口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争取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进口促进载体平台建设。提升进口贸易服务产业、促进消费等作用,争取新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支持昆山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优先将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范围,重点支持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外贸企业,力争2022年底试点企业家数和试点业务规模倍增。加快张家港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建设,稳步扩大汽车平行车进口业务。(省商务厅、南京海关、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保税维修及再制造业务。支持综合保税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积极争取将飞机发动机短舱、大型医疗设备、智能机器人等高附加值、低污染物排放产品纳入维修产品目录。支持综保区内企业探索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产品保税再制造业务。(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发展跨境电商。推进跨境电商企业品牌化发展,积极研究将跨境电商品牌纳入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落实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出口退税相关举措,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跨境电商出口退税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市场采购贸易发展水平。做大做优常熟“市采通”平台,充分发掘市场采购贸易潜力,引导中小微外贸主体参与市场采购贸易,壮大主体规模,2022年实现平台出口规模翻番、省内联动注册主体翻番。加快推动市场采购与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海外仓、中欧班列等业态融合发展,推动海关、税务等相关政策叠加互促、带动出口。(省商务厅、南京海关、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产业链龙头企业和关键环节承保力度,力争全年产业链承保规模达到400亿美元。对符合国家级专精特新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基础上,实施不低于10%的阶段性降费。优化承保条件,加大对多元化市场开拓的支持力度,力争买方限额满足率不低于86%。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贸协定缔约国按照“总体积极、差异化承保”的原则,持续加强承保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受困的外贸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根据风险管控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对银行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人民币进出口信贷给予再贷款支持。扩大“苏贸贷”惠企数量和放贷规模,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保单融资的增信作用,开展“专精特新普惠行”活动,力争2022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保单融资增信规模不低于270亿元人民币。支持银行机构依托外贸企业的应收账款、仓单、订单,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有效发挥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作用,2022年全省银行区块链出口应收账款融资额达到200亿美元以上,出口上链贸易融资率达到7.5%以上。加强对重点外贸企业名单制、清单制服务,扩大外贸信贷投放,2022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外贸产业贷款增速不低于12%。(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江苏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持续推进“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扶持行动”,建立“政银企”对接机制,促进银企汇率避险业务对接。组织开展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提升活动,建立企业汇率风险敞口监测机制,引导银行创新优化外汇衍生产品。用好各类专项资金,推动各地探索建立企业汇率避险激励机制,提升汇率避险的普惠性。力争2022年全省参与外汇套保避险的企业不少于10000家,其中,中小微外贸企业不少于8000家,首次办理外汇套保的企业不少于3000家。(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环境。加大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宣传培训力度,持续开展“重点企业跨境人民币专项推进行动”,适当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可信企业名单。支持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单证电子化审核等方式简化结算流程,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力争全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增速高于进出口增速。鼓励引导企业在签订出口信用保险保单或续保时约定以人民币作为收付结算币种,不断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规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高度重视做好稳外贸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出台务实举措,推动国家和省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切实稳定外贸主体、增强发展信心,推动外贸保稳提质。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船舶与海工
装备产业竞争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5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竞争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竞争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船舶与海工装备(以下简称船舶海工)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持续推动全省船舶海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建设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一)打造沿江区域世界级船舶海工先进制造业集群。抓住国家建设“规模最大、产业链最完善的长三角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综合产业集群”的战略机遇,加快布局20万吨级大型豪华邮轮、浮式油气生产工程和大型船舶海工智能化生产线改造等一批重大项目,大力发展浮式生产储油装置、超深水平台、天然气装备等高端海工装备,到2025年,培育1家豪华邮轮制造企业、1家大型LNG运输船制造企业和1家新型油气装备制造企业,打造一批主流船型名牌产品、单项冠军企业和一批船舶海工装备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率先建成世界级船舶海工先进制造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江苏海事局等,南通市、泰州市、扬州市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海工项目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省重大工业项目清单,依法依规强化土地、岸线、能耗、产能、环境容量等资源要素保障,优先办理船舶海工重大项目涉水工程前期审核、通航安全保障评估和施工作业许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江苏海事局等)
(三)搭建产业链供应链集成平台。依托船舶海工总装等产业链链主企业,搭建专业技术交流供需对接平台,鼓励建立长期采购、物流供应机制,推动企业加强区域配套、加快国产化替代,吸引产业链制造、技术服务等企业落户,形成稳定配套联合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等)
(四)培育江苏船舶海工品牌。实施质量品牌精品工程,着力打造品质高端、信誉过硬、市场公认、全球领先的江苏船舶海工精品。建立企业申报和专业机构评级机制,组织船舶检验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对企业自主开发的船舶海工产品给予冠名认可和授牌。开展船舶海工配套设备企业评级,促进我省自主船舶海工品牌和关键配套设备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等)
二、加快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五)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高技术船舶、高端海工装备、绿色(纯电动或使用氢燃料电池、氢内燃机等)智能船舶、特种船舶、深海锚泊及动力定位控制系统等重点领域,支持骨干船舶海工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船舶海工龙头企业联合优势高校院所和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围绕深海勘探成套装备、多功能LNG船、油气关键装备、绿色智能船舶、远海风电场配套、海工平台关键配套等技术方向,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提升关键配套能力和自主可控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等)
(六)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加快推动绿色智能船舶、深远海装备、极地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发布高技术船舶海工重大战略产品清单,加大对列入清单的首台套产品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等)
(七)布局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太湖实验室围绕深海装备共性技术、船舶海工工业软件等开展自主科研攻关和转化应用,支持南通、泰州、连云港等地加快建设省船舶工业海洋油气装备创新中心、省船舶工业智能制造创新中心、省船舶工业软件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支持南通、镇江、泰州、扬州等地建设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制造研究院、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技术创新中心、船舶产业研究院、船舶电子研究所等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与省内外高校、大型科研院所共建涉海领域新型研发机构和融合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等,南通市、镇江市、泰州市、扬州市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加快推动行业“智改数转”
(八)推进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关键工艺技术升级,鼓励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除锈、喷涂、焊接等工艺技术效能。发布船舶海工行业“智改数转”实施指南,推动建成一批型材加工、板材加工、分段喷砂除锈、分段涂装以及VOC处理等智能制造单元,打造一批中间产品智能生产线和船舶海工智能制造示范车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九)建立项目库。加大对船舶海工行业“智改数转”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快三维立体数字设计系统、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企业资源规划系统(ERP)和制造执行系统(MES)等系统协同和集成,实现设计、生产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信息集成和持续优化。鼓励研制型材、船体零件理料与打磨、肋骨与曲板三维成形等智能切割成形装备,加快应用示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
(十)培育系统集成服务商。积极推进提供面向智能制造的船舶海工产品数据组织、船舶海工生产设计系统数据集成、精细化工时物量等支撑体系的服务商建设。支持骨干企业整合利用现有制造资源,建设云制造平台和服务平台,形成关键工业软件及有关模型库开发和服务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船舶海工行业特色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增加融资支持种类与额度。引导银行机构对有订单、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有还款意愿但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困难的船舶海工企业,统筹考虑续贷、展期等手段,灵活调整还款安排,支持企业渡过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适度降低利率和保险费率,为船舶海工企业技改升级、船舶海工制造相关新技术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引领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船舶行业特点,适当提高配套流动资金贷款比例,加大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落实建造中船舶海工抵押融资制度,开辟抵押登记办理“绿色通道”,压减办理时限,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船舶海工企业提供容缺受理、并联办理等便利服务。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海工企业通过IPO、增发股票、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展低成本融资渠道。(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海事局等)
(十二)落实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船舶海工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在两年以上且2022年被列入过中高风险地区、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船舶海工企业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海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可在每年10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海工企业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
(十三)强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财政统筹现有的专项资金,加大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科研和产业化项目、智改数转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涉海新型研发机构围绕我省船舶海工产业发展积极开展研发创新和科技服务,对其非财政性经费支持的研发支出,给予一定比例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
五、加强用工保障与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
(十四)提升船舶海工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水平。设立服务专员,建立“一对一”联系服务机制,将高技术船舶海工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对象清单,通过开展针对性招聘服务、搭建辖区内用工调剂平台、组织跨区域劳务协作送工等方式,优先保障高技术船舶海工企业用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十五)深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船舶海工企业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技工院校加强船体、钳工、铆焊等船舶海工特色专业建设,建设校企联合实训中心,并鼓励有关学校建成船舶海工制造专业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向社会提供相关技能培训服务。组织开展全省船舶行业电焊工技能大赛等船舶海工相关技能大赛,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带动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和保障
(十六)强化试航交付和引航服务保障。构建水上交通一体化组织指挥体系,建立长三角海事监管服务协作机制,为新造船舶海工下水、出坞、舾装、试航提供全方位安全保障。针对现有航道尺度、桥梁高度开展新造船最大通过能力研究,提供个性化交通组织服务,为船舶海工企业承建超大型豪华邮轮、散货船、集装箱船创造条件。加强引航能力建设,统筹协调各港引航力量,提高周转效率;支持引航队伍建设,完善引航站点布局,优化引航服务;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引航生产工作,为进厂修造船舶量身定制引航“一船一方案”,开辟引航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安排、优先引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等)
(十七)优化船舶检验服务。设立满足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条件的船舶检验机构,鼓励和引导船舶检验任务重或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专业化船舶检验机构。建立结构合理、专业匹配、业务精湛的船舶检验人才队伍,保持船舶检验人员的充足、稳定。加强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监管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提升船舶建造质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等)
(十八)加快构建全球售后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设全省船舶海工“互联网+”全球售后服务网络,支持我省自主开发甲板机械、锚链、螺旋桨、救生设备、灭火装置等船用设备的骨干企业加强全球服务网点建设,建立江苏配套产品全球服务体系,共同开拓海外服务市场;支持企业围绕产品全寿命周期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和远程监控管理的需要,开发数字化运行保障系统,强化全球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等)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本政策措施与我省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