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等8部门
关于印发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宣传部,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老字号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省商务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文物局结合江苏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落实,发挥地方优势,推动老字号坚持传承保护,加快改革创新,弘扬传统文化,拓展品牌价值,在稳增长、促消费、惠民生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江苏省商务厅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文物局
2022年6月13日
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老字号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和服务,凝聚着精益求精、诚信尚德、守正创新的民族工匠精神,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不可估量的社会、经济、文化价值。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精神,进一步弘扬江苏优秀传统文化,加快推进江苏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江苏老字号在品牌建设、消费促进、文化自信方面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老字号保护力度
1. 加强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挖掘整理老字号传统品牌文化、独特技能和特色工艺,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开展全域全要素历史文化资源调查,从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多重价值维度对老字号开展科学评估。倡导老字号积极征集、收藏反映其历史发展沿革的见证物。支持有条件的老字号企业和社会组织建设体现行业特色、反映民俗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专题博物馆、展览馆,鼓励向公众免费开放。
2. 加强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将老字号网点建设纳入详细规划和各地商业网点规划。在编制城市更新地区、历史风貌区等重点控制区详细规划时,充分考虑老字号历史网点保护相关规划内容。将符合条件的老字号集中成片区域依法依规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将符合条件的老字号建筑优先认定为文物或历史建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原址保护。在城市更新中保护老字号原址原貌,允许老字号企业合理保留传统文化风貌,统筹规划和规范设置老字号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支持已列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老字号文物建筑的维修保护和活化利用工作。
3. 加强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建立老字号保护工作对接机制,及时将“中华老字号”“江苏老字号”纳入我省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系统管理,在相同行业类别中,限制企业在字号中使用他人老字号,未经其权利人直接授权或者有投资关系的相同行业类别企业名称,一律不予登记。鼓励老字号企业实现企业名称、字号、商标三者统一,指导老字号企业规范使用“中华老字号”“江苏老字号”等标识。将老字号纳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为老字号商标配套专项保护、注册登记保护、异地协调保护、跨部门保护协作等政策。支持老字号出口企业加强国际商标注册和保护,加大针对老字号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处力度。
二、完善老字号传承体系
4. 加强老字号传统技艺传承。鼓励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传统工艺工作站,培育传统工艺品牌。加强老字号餐饮企业培育工作,支持老字号餐饮企业开发推广预制菜,丰富老字号餐饮服务模式。支持老字号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建设传统技艺展示馆和传承所,对具有独特历史意义的老字号濒危传统技艺项目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护。
5. 加强老字号历史文化传承。整理和挖掘老字号技艺、理念等特色文化资源,建设陈列馆、博物馆、历史文化教育基地和对外文化交流基地,整合开发商文旅功能。运用“老字号数字博物馆”等数字化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收集、记录、保存、展示老字号发展史料。弘扬老字号长期发展中形成的诚信为本的传统商业文化和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赋能老字号品牌文化价值,提升品牌文化影响力。
6. 加强老字号人才队伍建设。引导老字号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共建相关工作室和实训基地,鼓励老字号技艺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开设老字号技艺工艺相关课程。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掌门人、技艺传承人、技术骨干参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和培训计划,参加行业大师评定。
三、提升老字号创新能力
7. 促进老字号产品服务创新。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升级,推进现代生产方式,创新研发具有地域特色、文化内涵、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和服务,开拓新市场。鼓励老字号企业跨界融合发展,开发文化创意创新产品,提供定制化服务,举办文化体验活动。支持举办“紫金奖”文化创意设计大赛老字号企业定制设计赛、江苏省旅游文创商品大赛等文创活动,挖掘老字号传统文化和独特技艺,创作富含时尚元素、符合国潮消费需求的作品,延伸老字号品牌价值。依托中国(江苏)老字号博览会,打造跨行业融合发展、跨区域共创双赢的老字号发展平台。
8. 促进老字号经营管理创新。引导老字号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升级营销模式,营造消费新场景。推动电商平台设立老字号品牌专区,鼓励老字号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老字号企业开设形象店、集成店、快闪店,为消费者提供现场设计、私人定制等个性化服务。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完善物流配送,提升营运效率。支持老字号与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加强在景区(点)建设、线路开发、宣传推广等方面合作,发展老字号特色技艺工业旅游。
9. 促进老字号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国有老字号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字号、商标所有人依法评估字号、商标价值,转让商标或作价入股。支持省内有实力的企业依法依规控股、收购、兼并老字号,培育行业龙头企业。鼓励经营业务相近或具有产业关联关系的老字号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跨地区、跨行业、跨隶属关系重组整合,打造老字号企业集团。
四、提升老字号发展动能
10. 推动老字号集聚发展。统筹城市商业街、步行街规划建设,推动老字号集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引导老字号特色产品和服务集聚、促进特色消费和品牌消费等方面先行先试。将老字号集聚建设纳入省级步行街示范创建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打造老字号特色街区、老字号特色小镇,提供沉浸式老字号消费体验。鼓励老字号企业在机场、火车站等各类客运枢纽开设旗舰店、体验店;在购物中心、大型百货商场、超市设立老字号品牌专区专柜,提升品牌集聚效应。
11. 促进长三角老字号联动发展。依托长三角市场一体化合作机制和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轮值会议机制,建立老字号品牌信息互认机制和快速协查机制,开展老字号异地协作保护。依托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各地老字号博览会,加强长三角老字号交流合作和市场推广。鼓励长三角同根同源老字号开展品牌合作,实现项目共建。探索成立长三角地区老字号设计师人才库,搭建老字号企业与高校、设计团队、知名IP的合作桥梁。
12. 扩大老字号国际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符合条件的代表性领域老字号企业开展国际服务贸易。探索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举办老字号特色展示展销会,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展会,鼓励老字号企业在境外以前展后仓的销售方式宣传推广老字号品牌,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鼓励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海外商标纠纷预警和危机管理服务。
13. 优化老字号金融服务。充分发挥江苏老字号产业投资基金在支持老字号企业技术、服务、文化和经营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品牌价值高、发展潜力大的老字号企业加大资金、管理和技术投入。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向老字号企业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开发适合老字号特点的金融产品。
五、营造老字号发展环境
14. 推动老字号标准引领。引导老字号企业推进标准化建设,积极主导或参与制(修)定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鼓励和支持制定老字号传统技艺和服务标准,导入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模式。支持老字号企业广泛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比对等活动,切实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
15. 加强老字号品牌宣传。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媒体资源,深入挖掘老字号承载的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结合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通过世界运河城市论坛、中国大运河文化讲堂、长江文化发展论坛等载体,创新传播内容,讲好老字号品牌故事,推动老字号品牌文化对内对外推广传播。优先支持老字号参与国家级宣传活动,在各类重要展销会展览会、外事活动、援外项目中推广老字号产品和文化。
16. 发挥老字号协会作用。推动老字号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协会的政策研究、统计监测和市场分析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对老字号企业提供管理创新、品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服务,引导行业协会在推动老字号企业间交流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促进行业自律、组织参加各类展会、促进老字号集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
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2〕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阶段性缓缴的用人单位范围
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中,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工信、统计等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实施方式和期限
自2022年7月起,对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的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补缴,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具体补缴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结合实际联合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县(市、区)统一执行。对实施阶段性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的确定,各级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再将应缓缴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征数据按月传递给税务部门。缓缴到期前,要做好对企业的提示提醒工作,保障费款顺利补缴。
(二)妥善处理7月份缴费。对2022年7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地区,要准确确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应缓缴部分的金额,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可从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
(三)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医保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个人账户正常划拨。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中小微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中小微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四)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五)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格式见附件),并于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每月5日前集中报送至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合理引导用人单位预期,确保群众待遇不受影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