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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三季度惠企政策汇编(十三)
来源:经济处、苏商天下     日期:2022-12-29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纺织服装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苏工信消费[2022]474号

 

纺织服装产业是我省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民生产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划、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全省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以国际先进为定位,培育世界级高端纺织集群
(一)引导产业优化升级。推动我省纺织服装产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品牌化、国际化为发展方向,以满足个性化、多样化、时尚化消费需求为重点,加快发展高品质、多功能、智能可穿戴、绿色健康的高附加值产品,提升纤维新材料、先进纺织制品、创意设计、知名品牌等发展水平,培育纺织服装领域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知名企业,打造综合实力国际先进的高端纺织集群。(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动产业强链补链。发挥化学纤维、品牌服装等产业强链专班作用,积极引导企业锻长板、补短板,开展上下游供需对接,加强资源、技术、装备支撑保障,全面提升从纤维、纺纱、织造、印染到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纺织机械的全产业链发展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纺织服装项目按要求遴选列入省重大项目、省重大工业项目和省服务业重点项目清单,依法依规强化土地、能耗、环境容量等资源要素保障。做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棉花进口配额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熟悉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申请端业务操作流程。(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知名领军企业。引导化纤、服装家纺、纺织机械等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聚焦“核心技术、关键资源、知名品牌、市场渠道”等方向,在国内外实施一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进一步做大做强。发挥“链主”企业带动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技术和产品协同攻关,构建融通创新的产业生态。推动中小企业瞄准面料、纱线、装备等细分市场专注创新能力与管理能力提升,促进制造与服务深入融合,到2025年底,全省培育50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动产业高端化发展
(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纤维新材料、纺织绿色制造、先进纺织制品、纺织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综合运用揭榜挂帅、定向择优等方式,支持用户单位、配套企业联合开展关键技术(装备)攻关,加快提升碳纤维、对位芳纶、聚酰亚胺等高性能纤维的质量一致性和批次稳定性,提高织造、非织造、复合等成型技术的应用和生产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力度。鼓励纺纱、织造、服装、家纺等企业积极应用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好的环境友好型纤维新品种,推广再生化学纤维、生物基化学纤维、原液着色化学纤维等绿色纤维。推动产业用纺织品企业深化跨行业交流合作,加强与医疗卫生、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航空航天、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建筑水利等重点领域产业链协作,发布一批典型应用场景,加大示范带动和推广应用力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建设创新平台体系。推进国家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围绕阻燃、聚酰胺、纤维素纤维以及新型生物基、可降解纤维等领域提升创新能力。加快建设一批面向纺织服装产业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品试验中心、检验检测中心、标准化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高新技术企业等,逐步形成整体布局完善的产业科技创新平台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以智能制造为方向,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
(七)推广数字化研发设计。推动纺织服装领域数字化设计平台建设,支持省属企业牵头建设纺织服装设计联盟中心,到2025年底,全省培育40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引导企业开发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工具和工业软件,利用5G、区块链、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三维建模、模拟仿真、虚拟测试、激光3D量体等场景,提高研发设计数字化水平。推动企业利用众包设计、协同设计、云设计、用户参与设计等研发模式,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江苏特色、当代美学以及流行趋势,提升创意设计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企业智能制造水平。引导企业应用无线射频、二维码、视觉识别等技术和智能吊挂系统、自动络筒、智能纺机等智能化装备,开展智能化改造,畅通物流和数据流,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品质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示范引领,发布智能制造优秀案例、典型应用场景和服装行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开展“智能制造进园区进集群”等活动,到2025年底,全省培育200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20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15家省级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供应链智慧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慧物流等技术装备应用,推动企业建设可视化、移动化、智能化供应链管理体系,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引导企业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境内外电商平台、线上直播平台、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等,加快发展智慧营销、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等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智能制造服务商培育力度。支持服务商围绕纺织服装企业需求开展工业软件技术攻关、智能制造装备研发和一体化解决方案集成,夯实工业软件、智能装备、网络设施及安全等基础支撑。支持骨干企业整合现有制造资源,建设云制造平台和服务平台,形成关键工业软件及有关模型库开发和服务能力,培育一批具有纺织服装产业特色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以节能降耗为导向,推动产业绿色化发展
(十一)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先进无水少水加工技术和原液着色、无聚乙醇烯上浆、新溶剂法纺丝等清洁生产技术,加快聚酯酯化蒸汽余热回收再利用技术、丝光淡碱回收、中水回收等减排技术应用,降低能耗水耗水平。鼓励推广无锑化纤等绿色制造工艺,减少有害原辅料使用。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纺织服装绿色制造水平。引导纺织服装企业围绕节能减污、低碳绿色发展,实施一批用地集约化、生产清洁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项目,到2025年底,全省培育100家省级绿色工厂。加强印染、粘胶、再生化学纤维等重点领域行业规范管理,持续提升行业污染治理水平。鼓励印染等行业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强化集聚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治污能效降低治污成本。依法依规淘汰高能耗、高水耗、高排放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快构建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逐步推动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行业发展壮大。鼓励相关生产企业建立回收利用体系,利用废旧纺织品、废旧瓶片生产再生纱线、再生短纤等。引导支持纺织企业特别是品牌企业使用再生纤维及制品,提高再生纤维的替代使用比例,促进废旧纺织品高值化利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以质量提升为牵引,推动产业品牌化发展
(十四)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发展。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综合应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质量管理等要素,为推动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深化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建设,到2025年底,力争实现全省纺织服装规模以上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全覆盖,全省累计培育100个“江苏精品”,争创一批纺织服装领域的中国工业大奖、中国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发挥标准引领作用,以新型纺织纤维材料、功能性纺织品、智能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为重点,鼓励企业参与或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引导纺织服装企业加强品牌战略管理,加大自主品牌培育力度,提升品牌文化内涵。鼓励企业到国外建立研发设计机构、营销网络,支持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开展知识产权布局,提升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培育和发展国际知名品牌。推动传统文化与国潮风尚、现代时尚融合发展,进一步提升丝绸等江苏特色的品牌发展水平。探索建立长三角品牌和信用互认机制,加大对品牌产品的跨省异地优先保护,切实维护品牌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品牌宣传和推广。支持纺织服装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品牌日”、“紫金奖”服装创意设计大赛等活动,通过举办特色展会、宣传推介“江苏精品”等形式,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依托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着力打造“南通家纺”“常熟服装”“虎丘婚纱”“吴江丝绸”等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品牌。支持各地结合产业特色积极创建“公共品牌”。(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以市场开拓为方向,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
(十七)拓展国内消费市场。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参加“苏新消费”四季主题系列促进活动,深入开展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服务指导常熟服装城、东方丝绸市场、南通国际家纺园区等大型纺织服装类专业市场数字化转型升级,发展按需生产、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用户直连制造。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培育塑造网络品牌,广泛应用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内容电商,拓展线上营销渠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国际市场份额。持续开展“江苏优品·畅行全球”等系列贸易促进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澳大利亚国际纺织服装展等境内外国际展会,线上线下相结合,不断提升纺织服装国际市场份额。大力发展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纺织服装专业大市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带动更多的纺织服装内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有条件的纺织服装企业在重点市场布局一批配套功能完善的海外仓,鼓励企业积极应用海外仓拓展市场、扩大出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纺织国际产能合作。引导企业抓住RCEP实施的机遇,发挥纱线、面料等中间产品优势加强与境外经贸合作区的产业链合作和配套对接,优化海外生产加工布局。推动和支持“走出去”纺织服装企业在省内发展研发设计、高端制造、营销管理总部等业务,巩固产业链关键环节,实现“走出去”和“引进来”相互促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以强化服务为保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发挥财政激励作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纺织服装产业领域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技术能力中心建设项目、科研和产业化项目、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项目、兼并重组和专精特新培育发展项目、市场开拓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纺织服装企业贷款力度,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对发展前景和信用记录良好,但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到期贷款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周转。支持融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等公司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企业及时提供担保增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债融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江苏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落实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纺织服装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纺织服装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到2023年3月。对符合条件的纺织服装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可在预缴申报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对符合条件的纺织服装企业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产业人才调研,根据人才需求优化人才供给。根据产业链布局人才链,通过国家和省重点人才计划,积极帮助企业引进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的高层次人才。推进纺织服装企业与学校开展全方位合作,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纺织服装相关专业,鼓励学校根据企业需求开展“订单式”培养,选聘部分企业技术技能人才担任职业院校产业教授,引导学校积极参加纺织服装相关“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支持技工院校加强特色专业建设,并鼓励有关学校建成纺织服装专业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向社会提供相关技能培训服务。开展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优化营商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对商标、地理标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行为。强化纺织服装企业信用管理,引导企业建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机制,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本政策措施与我省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7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2〕310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8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岗力度的部署要求,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就业,现就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以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底。

 

二、各地可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可按月将本地新参保人员信息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比对,确认参保人为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可以通过组织下发部端比对的信息加快发放。要在每月20日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58号)要求,将本省(区、市)上月失业保险参保全量信息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联网监测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开展全国新参保人员与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比对后,将符合参保及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的信息数据下发各省(区、市)。各省(区、市)要组织经办机构及时下载审核,在数据下发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省内部业务协同平台将在7月30日前向各省(区、市)提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各省(区、市)要积极主动进行对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接。

 

三、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便于企业自行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对企业所招用的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失业保险情况,经办机构要通过本地信息系统核实。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经办机构可协调同级教育部门予以认定,或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省内部业务协同平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进行核验。经办机构要在收到企业申请后30日内办结。

 

四、要强化事后核查,统筹推进一次性扩岗补助畅通领、安全办。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于每月20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上报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数据,支持部端开展全国信息比对核查。对部端比对下发的身份不实、跨省(区、市)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各地要立即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一次性扩岗补助,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1名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各地不得超出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政策享受门槛,增加限制条件,要让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尽可能享受政策红利。

 

六、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当前就业局势的重要举措。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政策落实落地。要强化宣传引导,多渠道投放政策信息,尽快让企业知悉运用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经办机构间要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信息上报核查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工作调度、信息支持。要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扩大工作效果。要按月将政策落实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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