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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打实152个暖心事项!《“苏政50条”服务指南》最全版上线(一)
来源:苏商天下     日期:2020-03-11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等29个部门单位分别牵头负责,围绕"苏政50条"中41条政策举措,深化细化为152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能源价格、重大项目、投资审批、产业支持、要素保障、税费减免、财政贴息、财政补助、金融服务、信用建设、社保费率减免、劳动用工、交通保障、普惠金融、企业融资、续贷转贷和担保再担保、降本增效、商贸流通、三农服务、进出口便利化、惠企便民、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等方面。
  《"苏政50条"服务指南》
  (全篇)
  一、《苏政"50条"》第3条:视疫情变化和防控情况,规范引导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有序复工。
  △服务事项1:按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要求,具备条件且防控措施到位的室外旅游场所,可逐步有序对居民开放。
  适用范围:经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开放的室外旅游场所。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室外旅游场所经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开放后,报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涉及国家4A、5A级景区开放的,需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资源开发处
  经办单位: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或县(市、区)政府公告、开放场所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国家4A、5A级景区需登录江苏智慧文旅平台(www.jswlpt.com)【景区有序开放备案填报】模块填报备案信息。
  二、《苏政"50条"》第4条: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服务事项2: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申请,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经办单位:县区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理由附页(纳税人对申请情况需补充说明的);经办人身份证件(网上办理的,上传原件正反面照片;邮寄办理的,提供复印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
  △服务事项3: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申请,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经办单位: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理由附页(纳税人对申请情况需补充说明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上月初至申请当日,疫情期间网上办理时可提供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经办人身份证件(网上办理的,上传原件照片正反面;邮寄办理的,提供复印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
  △服务事项4: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网上填报资料,事后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另行公告(请关注近期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官方网站)。
  △服务事项5:进出口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疫情期间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在缴款期限满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
  适用范围:进出口纳税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向征税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关税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滞纳金减免的书面申请,在缴款期限满3个月内缴税的税单,以及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款的证明材料。
  三、《苏政"50条"》第5条: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服务事项6: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高新技术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7: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适用范围: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8: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适用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政策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9: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10: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适用范围: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办理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办理。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苏政"50条"》第6条: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保落实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并按规定临时性减免地方性收费。
  △服务事项11:免征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的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
  适用范围: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通过门户网站、检验人员现场或随时携带有效证件至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受理窗口办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综合处
  具体经办单位: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需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收费减免申请表(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2: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
  适用范围: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通过门户网站、检验人员现场或随时携带有效证件至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受理窗口办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综合处
  经办单位: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需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收费减免申请表(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3:免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防控产品收取的医疗器械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药品收取的药品注册费。
  适用范围: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防控产品收取的医疗器械企业;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企业。
  适用时间:2020年1月1日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携带受理通知书、缴费凭证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费免征或返还事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综合处
  经办部门:行政审批处、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受理通知书
  △服务事项14: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保落实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适用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服务事项15:对实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适用范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自主申报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非税收入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五、《苏政"50条"》第7条: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服务事项16: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17: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由纳税人自主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或凭证;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服务事项18: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由纳税人自主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物流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已实现该部分信息互联互通的可不提供)、仓储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六、《苏政"50条"》第8条:对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所在设区市可依法减免相关税费、研究制定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经营困难。
  △服务事项19:对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2019年已投放贷款项目,免除2020年1-6月份利息。
  适用范围: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2019年已投放贷款项目。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主动通知在贷项目单位免付利息。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具体经办单位:基金管理人(江苏省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5-52371550、84917717)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20:对还贷有压力的旅游企业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还款期。
  适用范围: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2019年已投放贷款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相关项目所在企业直接与基金管理人办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具体经办单位:基金管理人(江苏省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向基金管理人提前一月提出申请报告(咨询电话:025-52371550、84917717)
  △服务事项21:对中小微旅游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给予低息贷款支持,同时享受免除2020年1-6月份利息支持。
  适用范围:原则上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已入库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相关项目所在企业直接与基金管理人办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具体经办单位:基金管理人(江苏省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报告 、提供旅游项目情况、财务资料(咨询电话:025-52371550、84917717)
  △服务事项22:根据《关于组织做好支持文旅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文旅发〔2020〕18号)文件中《江苏省重点旅游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引导A级旅游景区、重点乡村旅游企业申报纾困资金项目。
  适用范围:在江苏省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A级旅游景区、重点乡村旅游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
  A级旅游景区申报的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企业运行主体,2019年游客接待量须在50万人次以上。
  重点乡村旅游企业申报的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或原星级乡村旅游区,2019年游客接待量原则上在20万人次以上。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组成评审组进行复核,结果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贷款贴息资金。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资源开发处、教科文处
  经办单位: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江苏省重点旅游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表》《江苏省重点旅游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市、县(市、区)两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意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相关财务资料,其他佐证材料等。
  △服务事项23:根据《关于组织做好支持文旅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文旅发〔2020〕18号)文件中《江苏省重点旅游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引导旅游星级饭店申报纾困资金项目。
  适用范围: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旅游星级饭店。扶持项目为2019年1月1日之后新建、续建或完工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组成评审组进行复核,结果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实施项目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市场管理处、教科文处
  经办单位: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江苏省重点旅游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表》《江苏省重点旅游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市、区两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星级饭店证书复印件,相关财务资料,其他佐证材料等。
  △服务事项24:根据《关于组织做好支持文旅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文旅发〔2020〕18号)文件中《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旅行社企业奖补资金的实施办法》要求,引导旅行社企业积极应对经营困难,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实行择优分类奖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在江苏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申报,依据2019年度旅行社企业经营规模、贡献度、信誉度等,由各设区市按照本地旅行社企业总数15%综合择优推荐。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组成评审组进行复核,结果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实施奖补。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市场管理处、教科文处
  经办单位: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提前下达2020年旅行社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提前下达2020年旅行社企业奖补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3A以上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清单复印件(2019年12月份)》《税务机关出具的2019年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服务事项25:根据《关于组织做好支持文旅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文旅发〔2020〕18号)文件中《关于引导扶持绿色网吧企业发展 实行择优分类奖补的实施办法》要求,实行择优分类奖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 2018年复核评定的绿色网吧企业和2019年评定的绿色网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申报,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按辖区内绿色网吧总数15%的比例择优推荐,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组成评审组进行复核,结果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实施奖补。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教科文处
  经办单位: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引导扶持绿色网吧企业发展择优分类奖补申报表》《引导扶持绿色网吧企业发展择优分类奖补申报承诺书》《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复印件、绿色网吧评定文件,其他佐证材料等。
  △服务事项26: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可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范围: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办理,也可以到所在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纳税申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27: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适用范围: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七、《苏政"50条"》第9条: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户租金的奖励办法。
  △服务事项28:2020年2月份房租免收,3月份、4月份租金减半收取。承租方已支付2-4月份房租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返还承租单位。承租方未支付2-4月份房租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适用范围: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独资、全资)、省级文化体育企业(国有独资、全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和个体工商户。鼓励事业单位控股、参股企业和省级文化体育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出租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省级主管部门的减租事项另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承租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省级文化体育企业房产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自行核准。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责任处室:资产管理处
  经办单位:涉及房产出租的各行政事业单位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承租单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中小企业资格确认说明(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确认说明)。
  △服务事项29:疫情防控期间,省属国有企业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4月份租金;具体减免方式可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涉及各市地方国有企业的房产按照各市相关部门制订的房租减免细则办理。
  适用范围:承租省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全资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省属企业所属的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积极推动实施房租减免政策。中小微企业范围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局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确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承租人向出租房产的相关国有企业提出申请,按所在集团相关管理要求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提出减免方式,经双方认可后办理减免手续。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
  责任处室:省国资委财务监管处
  经办单位:房屋出租的相关省属国有企业
  需要提交的办理材料: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中小企业资格确认说明(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确认说明),出租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苏政"50条"》第10条: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贸外资企业,各级积极研究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供应链、资金链等问题,促进平稳健康发展。指导出口企业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服务事项30:支持我省食品农产品企业扩大出口。对复工复产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及时跟进指导,有针对性地帮扶企业提升自检自控水平,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引导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推出的临时禁限措施,减少企业出口损失。
  适用范围: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主动指导。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动植物检疫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31:农产品采用分类管理、线上审核、企业承诺等方式实施监管,保障企业正常出口。
  适用范围:农产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办理类型:自愿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出口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分类管理申请后,海关对申请材料实行"不见面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实时调整企业分类等级,降低现场查验和监管频次。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动植物检疫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①《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②生产工艺及流程图,相关技术指标;③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④相关规定有要求的,应当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⑤企业风险分析报告。
  △服务事项32: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暂免收费,以不见面办理方式为主。
  适用范围:境内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加入江苏商事法律服务QQ群113552604或登陆http://www.rzccpit.com在线申请办理。(网址申办步骤:注册账号—"个人中心"页面绑定企业信息—"商事证明书"页面新增录入基本信息—选择出证周期"立等"—添加文件"新冠疫情事实性证明"—选择认证类型"新冠疫情事实性证明书"—上传佐证材料(汇总成一个PDF文件)—填写文件取回方式—生成订单)
  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责任处室:法律事务部
  具体经办单位:省贸促会、设区市贸促会(宿迁市贸促会暂无法办理)、常熟市贸促会、张家港市贸促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受疫情影响的合同或代理协议、订舱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公告、通知或海陆空相关延期/取消通知等影响合同履行的材料。
  九、《苏政"50条"》第11条: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支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核心装备进口。对按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经确认后,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服务事项33:对按照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经确认后,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适用范围:疫情防控期内,按照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省商务厅申请。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省商务厅外贸处、财务处,省财政厅工贸处
  经办单位:省商务厅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正在研究制定申报指南(请关注省商务厅官网)。
  △服务事项34:对于进口防护服、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优先办理免税手续。积极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扩大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等进口。
  适用范围:相关商品进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模块提交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关税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服务事项35:对重大项目、防疫工作相关的进口成套设备,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指定专人负责,给予进口成套设备由进口口岸转场到目的地现场检验的"一站式"服务,实行"随到随检"。
  适用范围:相关商品进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收货人或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申请。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商品检验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省和设区市相关重大项目、防疫工作相关进口成套设备的证明材料。
  十、《苏政"50条"》第12条:对列入全国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优惠资金及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服务事项36:对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1年。
  适用范围: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且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财政部门在2020年5月10日前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会同发改、工信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初审后,将市、县的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审计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贴息申请。申请中要说明贷款用途,并注明企业名称、开户行、接受贴息资金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复印件;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⑤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服务事项37:对全国性名单外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的新增贷款,经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企业获得贷款时所参照的一年期LPR,结合贷款期限,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贴息期限1年。
  适用范围:全国性名单外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财政部门在2020年5月10日前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会同发改、工信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初审后,将市、县的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审计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贴息申请。申请中要说明贷款用途,并注明企业名称、开户行、接受贴息资金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复印件;④《其他疫情防控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⑤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等佐证材料;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十一、《苏政"50条"》第14条:充分发挥省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作用,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督促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不低于10倍、不超过20倍的授信额度,对发生的风险损失可由准备金优先予以代偿。
  △服务事项38: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
  适用范围: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省现代服务业融资增信业务合作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江苏银行"服务之星"、招商银行"服贸贷"、工商银行"财服贷"、民生银行"惠服贷")申请办理相关授信业务。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经济建设处
  经办单位:江苏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
  需要提供办理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基础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基础资料,业务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二、《苏政"50条"》第15条: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优先给予并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各级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对从事服装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
  △服务事项39: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其技术改造、核心技术攻关等项目,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10%。
  对纳入省级以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经规定流程会省财政厅审核后,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核定的疫情防控相关设备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其他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由市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适用范围:省内制造业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根据2020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通知(预计在2020年3月下发,将及时在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公布)要求,通过当地工信和财政部门申报,提供电子版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综合规划处、投资与技术改造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市(县)的工信局、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2020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通知要求,申报企业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承诺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填写申报汇总表。
  十三、《苏政"50条"》第16条: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
  △服务事项40: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比照执行。
  办理类型:自行享受
  办理方式:自行享受优惠,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发放单位无需申报,相关证明资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留存备查即可。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的发放单位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
  △服务事项41: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可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
  适用范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疫情防控结束后,需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再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大厅等渠道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税务部门可提供一对一精准辅导。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各地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十四、《苏政"50条"》第17条:加强政银企协调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公司,不得盲目抽贷款、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同时启动线上续贷机制。
  △服务事项42: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生产经营主体优先安排贷款。对确因疫情影响造成贷款到期而还贷有困难的贷款主体,优化展期审批程序,适当延长还款期,展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
  适用范围:纳入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金农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富农贷"、江苏银行"新农贷"、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益农贷"范围的贷款主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贷款主体向当地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的分支机构申请,按照银行业务流程办理。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经办单位:当地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的分支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银行的业务流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服务事项43: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公司,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同时启动线上续贷机制。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等借款主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一是可以通过线下渠道办理。客户自行至各银行网点申请办理。网点客户经理当面对接、收集材料,并提交授信审批,审批通过后与客户签署合同,发放贷款。二是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银行机构
  责任处室:普惠金融处、相关机构监管处
  经办单位:当地银行营业厅,各银行客服电话、网站、微信、APP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对于线下渠道办理的客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人行征信查询授权书、财务报表、经营佐证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对于线上渠道办理的客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44: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湖北省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和物流运输业的实体中小微企业免收2月份全月贷款利息的规定,免收部分行业实体中小微企业2月份贷款利息。
  适用范围: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客户中从事批发零售、物流运输的实体中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对接联系相关企业直接办理。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
  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45:做好受困企业的续贷工作。针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保持支持力度不下降、授信额度不减少,并引导带动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提供支持。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的逾期、违约情况,妥善进行处置;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征信逾期等不利影响,积极协助予以解决。
  适用范围: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客户中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与相关公司客户部门联系,提出续贷申请等需求。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按照监管部门及总行相关要求,妥善处置。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
  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续贷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十五、《苏政"50条"》第18条: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服务事项46: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不得盲目断贷、抽贷、压贷。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予以适当奖励。
  适用范围: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省级金融机构等。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疫情结束后,由各省级金融机构等向省财政厅申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金融处
  经办单位:省财政厅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由各省级金融机构等提交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无还本续贷的贷款笔数、金额、占同类贷款比重等数据及证明材料。
  △服务事项47: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安排10亿元资金,专项用于以转贷款模式支持小微企业。
  适用范围: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营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
  办理类型:银行申请
  办理方式: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可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疫情防控期间服务公告》公布的各区域负责人对接联系。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
  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转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48:支持符合规定投向的小微企业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小微企业转贷款",满足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日常运营等资金需求。
  适用范围: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江苏省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机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小微企业向当地城商行、农商行提出融资申请,当地城商行、农商行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转贷款申请,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同业结算账户,并提供中小银行与实际用款企业相关材料,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
  经办单位:当地城商行、农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转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十六、《苏政"50条"》第19条:对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公司债本息兑付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做好展期、延期披露的申请、沟通、报备和缓释公司债短期流动性风险等工作。
  △服务事项49: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适用范围:辖区上市公司。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直接联系对应证券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公司监管处、公司检查处
  经办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50:公司债券发行人与本次疫情涉及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可向证券交易所进行专门咨询。
  适用范围:公司债券发行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直接联系对应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会计监管处
  经办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提供。
  来源:江苏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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