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打实152个暖心事项!《“苏政50条”服务指南》最全版上线(三)
来源:苏商天下
日期:2020-03-11
△服务事项101:做好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适用范围:纳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项目,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
办理类型:政府直接办理或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对纳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项目,可单独组卷并申请核销用地计划,在报批阶段从省级计划中直接安排。预下达2020年各市、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流量计划,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的合理配置,推动土地利用计划向有需求地区、有高质量项目地区倾斜。充分发挥江苏自然资源"一张图"等信息化成果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进一步优化各项业务审查报批流程、简化程序,合并相关审查项目实行同步申报、同步审查。开通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做到即受即审,提高审查效率。在省政府公告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因防控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建设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等所需用地,可以先行使用。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经办单位: 各地自然资源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项目立项审批材料、项目用地申请报告。
△服务事项102:对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建设,提高施工许可审批效率。
适用范围: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建设。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一站式申报"系统办理,或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办理。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建筑市场监管处
经办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条件报告、施工合同协议书、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服务事项103: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临时性建设使用、改扩建或转产的,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如在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适用范围:上述三类建设项目的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疫情防控期间,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环评处
经办单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无需材料。
三十一、《苏政"50条"》第38条: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大力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特别是产业投资和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持续加大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卫生、生态环保、应急保障、人居环境整治、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等民生领域补短板投资力度,及早启动民生领域十大类200个补短板项目建设。
△服务事项104:加大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投资力度,鼓励有融资需求的环境基础设施等生态环保类项目申请"环保贷",享受风险分担和优惠贷款利率。
适用范围:在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环保贷"支持方向的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登陆"江苏省环保项目储备库"平台(http://218.94.78.90:18180)办理"环保贷"入库申请业务,审核入库后推送给合作银行,由银行独立审贷。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财审处
经办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评估中心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扫描件)、项目立项或环评批复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三十二、《苏政"50条"》第40条:针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疫苗、快速检测、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等,抓紧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加强科研协同攻关,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有效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应用和生产,给予政策优先支持和倾斜。
△服务事项105:针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疫苗、快速检测、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等,加强部门协同和省市联动,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加强科研协同攻关。开放绿色通道,简化立项程序,启动实施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科技应急攻关项目,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和省疫情防控统一要求,项目申报立项工作采取"不见面审批"等方式,申报材料以电子版本形式为主;待疫情结束后,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供正式纸质申报书并完善网上资料填报和合同补签订工作。应急项目不受在研项目管理限制,不影响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2020年省科技计划项目。
适用范围:承担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科技应急攻关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将办理材料(电子版)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省科技厅。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责任处室: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经办单位:省科技厅、设区市、县(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等项目主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申报书(电子版)、项目情况简表(电子版)、项目阶段性成果证明材料(电子版)。
△服务事项106:对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办理,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享受免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10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制的试剂,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制的试剂。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办理,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享受免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108:针对疫情防控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适用范围: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三十三、《苏政"50条"》第42条: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租金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列入省级年度绩效奖补范围的,在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支持。各设区市可比照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优化"苏科贷""苏微贷""苏贸贷"办理流程,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缩短备案时间。
△服务事项109: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孵化器")绩效评价,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将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以下简称"省孵育计划资金")分配到各设区市,用于对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孵化器的奖补。各设区市科技局汇总统计辖区内列入奖补范围孵化器为在孵企业减免租金情况,并会同设区市财政局制定省孵育计划资金具体分配方案,明确在资金分配中对落实政策的孵化器给予倾斜。
适用范围:纳入本年度省级绩效奖补范围的孵化器。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制定分配原则,在分配资金时对落实政策的孵化器予以倾斜。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110:优化"苏科贷"办理流程,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缩短备案时间。
适用范围: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入库企业和"苏科贷"合作银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入库企业在"苏科贷"备案管理系统(http://skd.jspc.org.cn:91/bizweb
/magic/welcome_skd.jsp)提交融资需求;合作银行对接企业需求,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在管理系统提交贷款备案申请,并且将相关备案申请纸质材料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纸质材料可后期集中补寄;省各地科技部门根据合作银行上传的材料在管理系统完成贷款备案,2个工作日完成省级备案。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处
经办单位: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各地科技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贷款合同、银行备案申请表。
三十四、《苏政"50条"》第44条:研究制定推动传统消费业态复苏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消费预期,加快新兴消费业态成长,进一步培育居民健康生活习惯。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进一步拓宽居民线上消费的渠道,加快释放网络消费新动能。
第45条: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加强市场分析研判和资金流向监测,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动态变化,开展政策预研储备,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服务事项111: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开展试点工作评估,对评估结果靠前的试点区域安排1000万元切块资金扶持,用于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搭建、重点项目补助、人员培训以及与金融资本合作开展融资担保、创业投资等。
适用范围: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评估试点工作情况,公示评估结果,对评估靠前的试点区域安排1000万元切块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服务业处
具体经办单位: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报告。
△服务事项112: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发挥服务业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有效支持服务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适用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消费、物流等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服务业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由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业项目,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的"江苏发展改革委旗舰店"在线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核公示后,采取投资补助和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服务业处
具体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2020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投资补助重点项目申请报告、投资补助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报告、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报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服务事项113:疫情防控期间,允许合理缓交土地出让价款。
适用范围: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指导各地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调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卫生疾控设施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需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用地取得成本费用、租赁租金),各地可以依据国家、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协同财政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缓交,免收相应的滞纳金。疫情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的补充合同上报备案,合同争议按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经办单位: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土地出让合同。
△服务事项114:组织开展新零售示范企业认定工作,2020年在全省认定一批新零售示范企业。
适用范围:符合申报条件的新零售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当地商务局申报,当地商务局根据相关要求和申报企业情况择优推荐,省商务厅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入围名单,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责任处室:电商处
经办单位:当地商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审计的会计年报或其他证明材料、涉及行政许可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许可证(以上均为复印件加盖公司章)、企业相关经营指标以及运营情况。
三十五、《苏政"50条"》第46条: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大型企业资金链状况,对可能出现的股票质押、债券违约、强制退市、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和防范指导,及早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控、缓释、化解,谨防部分领域金融风险叠加传导,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服务事项115: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下同),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疫情解除前,对于湖北地区融资融券客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对于其他客户,证券公司可适当延长客户补充担保品的时间。
适用范围:省内上市公司。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与对应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咨询及协商。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公司监管处、公司检查处
经办单位:相关证券公司
需要提供的经办材料:按相关证券公司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116:公司债券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回售等,公司债券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等中介机构做好相关风险监测,与投资者沟通协商,缓释短期流动性风险。
适用范围:公司债券发行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中介机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直接联系对应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部门进行业务咨询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会计监管处
经办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提供。
三十六、《苏政"50条"》第48条: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不见面审批(服务)"效能,积极引导选择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等非接触式线上办理途径,加快推行环保"不见面"审批、"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降低疫情聚集性发生风险。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全力做好项目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服务事项117: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全力做好项目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依托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投资项目"不见面审批",提供网上或电话咨询服务,帮助协调推动问题解决,为项目审批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适用范围:项目建设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218.94.123.37/indexjs.jsp)填报项目信息并申领项目代码,按照投资性质和项目类别,申请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办理咨询:省发展改革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025-83666201)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固定资产投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所需材料。
△服务事项118: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有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线上申请信用修复,经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审核后办理信用修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责任处室:信用建设处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信用修复承诺书、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失信行为整改证明材料。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和各级信用网站获取的信用报告,视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可作为信用修复依据。具体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流程指引(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了解。
△服务事项119:对疫情防控期间,经认定同意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不计入企业失信行为记录。
适用范围:各级税务、人社、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的允许延期缴纳"五险一金"的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各级税务、人社、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对相关企业不计入失信行为记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责任处室:信用建设处
经办单位:各级税务、人社、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120:实行交管业务网上办、掌上办,补换领驾驶证、补换领号牌、补换领行驶证、机动车选号、申领免检标志、申请新车临时号牌、申请临时号牌、违法处理、事故快处等26项交管业务"足不出户"办理,为群众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便利服务。
适用范围: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电脑登录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tzs.122.gov.cn),或手机应用市场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交管12123"账号并实人认证通过→选择业务类型→办理业务种类→仔细阅读须知→按照办理提示要求上传相关资料→车管所网办中心后台审核办理→邮寄送达(审核不通过予以退办,短信告知)。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处室:交警总队
经办单位: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不同业务办理事项需要,按照网上办理提示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服务事项121: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可网上办理,推行"不见面"审批。
适用范围:需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或江苏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jszwfw.gov.cn),在线申报环评。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环评处
经办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审批书(电子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电子版)、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电子版)、公众参与说明(电子版)。其中,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无需提供第3、4项内容。
△服务事项122: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环保信用评价失分的排污企事业单位,可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视情实施失信行为豁免、减免信用惩戒等措施。
适用范围: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排污企事业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登录全省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218.94.78.76:20008/mlsc-web)申请复核,或直接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处室:综合处
经办单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通过全省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端申请的,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说明材料。直接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说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23:临时取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到期申请延期换证的,企业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提交规定资料,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
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在线申报,提交规定资料,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处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经办单位:各地应急管理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7〕1号)要求的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124:对省本级办理的市场主体登记,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办事窗口等渠道,公布"网上办""邮寄办""预约办"的方式,引导复工复产企业采用"不见面审批(服务)"办理相关业务。
适用范围:省市场监管局本级登记的各类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或到省市场监管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企业新设、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提供的涉及企业主体登记所提交的材料目录。
△服务事项125: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如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材料的(产业政策材料除外),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适用范围:省级发证工业产品(危化品除外)。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承诺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申请单、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其他材料不能提供的应提供企业承诺书,所提交材料应按要求签字、盖章。
△服务事项126: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导致许可证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先办理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在疫情解除后再按规定提交材料办理延续。
适用范围:省级发证产品(危化品、危包、化肥、电线电缆、食品相关产品)。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证延期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延期申请书(应签字、盖章)、原有许可证书。
△服务事项127:对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鼓励其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适用范围:省级发证特种设备生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申请书、免于评审承诺书、自查表、营业执照、原有许可证书,所提交材料应按要求签字、盖章。
△服务事项128: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或换证申请已受理但因疫情暂停评审导致证书有效期过期的,可在证书原有效期基础上申请延期6个月。
适用范围:省级发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延期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应签字、盖章)、营业执照、原有许可证书。
△服务事项129: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适用范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延期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及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延期申请书(应签字、盖章)、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能力附表(原件),承诺书(应签字、盖章)。
△服务事项130:对到期的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授权,经所在单位自行检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请复查。近期已申请复查,但因疫情影响不能安排现场考核的,可提出撤回复查申请,按延期要求办理延期。
适用范围: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证书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书。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单位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证书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书延期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延期申请书(应签字、盖章)、自行检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报告、原有许可证书。
△服务事项131: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不足12个月,申请换证的,可以免考换证,新取证考试待疫情结束后开展。
适用范围: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个人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免考换证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市场监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视力证明、原有资格证书。
△服务事项132:推行市场主体网上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可申请办理。
适用范围:省内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或各地政务大厅办理。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登记注册指导处
经办单位:市场主体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或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查询申请的市场主体类型和登记类型所需提交的材料。
△服务事项133:引导企业采取动产抵押等方式有效融资,并提供高效便捷登记服务,帮助困难企业缓解短期资金压力。
适用范围: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申请登记,网址http://dcdy.gsxt.gov.cn,申请登记前需进行"用户注册"(用户名即手机号码,需实名认证)。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网络交易监管处
经办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需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设立登记——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②变更登记——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③注销登记——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服务事项134:对复工复产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生产许可技术审查,即到即审,进一步减少审查程序,压缩审查时限,提高审查效率。需要开展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待疫情结束后,再对有关企业开展证后现场检查。
适用范围: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或前往江苏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处
经办单位: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处、行政审批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列明的申请生产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
△服务事项135: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根据企业需要组织专家帮助制定企业标准。
适用范围: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址http://www.cpbz.gov.cn/index.do/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标准化管理处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拟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文本及相关材料,或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的相关信息材料。
△服务事项136:鼓励社会团体加快制定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供给。
适用范围:需要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办理,网址http://www.ttbz.org.cn/。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标准化管理处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国家标准委和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137: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及时满足企业物品编码设计、印刷、续展、变更和注销等需求。
适用范围:有需要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在物品中心网站办理,网址http://www.ancc.org.cn/。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标准化管理处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138:对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涉疫情防控产品,开辟绿色通道,即申请即办理,主动服务,当日办理;其他产品,压缩办理时间,1-2天完成审核出证。
适用范围:江苏地区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登录"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管理系统网址:http://cccmb.cnca.cn),根据系统提示办理,全程网上进行。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认证监管处
经办单位:认证监管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后续管理承诺书、进出口合同、发票或提单、相应产品符合国内安全标准的承诺、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成套设备生产线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服务事项139:为全省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复工复产企业提供信息平台,将全省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在"苏检通"平台进行展示,免费为企业发布检验检测需求,积极帮助其解决检验检测需求。
适用范围:全省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复工复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联系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线填写《复工复产企业检验检测需求信息表》后,集中在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苏检通"(http://www.sujt.org.cn:8084/)通知公告栏中集中展示。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处
经办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监管业务处室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复工复产企业检验检测需求信息表》一份。
△服务事项140:省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中小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等费用3个月内减半收取,其中对疫情防控用湿巾、一次性使用橡胶检查手套、橡胶家用手套、酒精消毒剂、含氯消毒剂、餐具洗涤剂,以及沐浴剂、香皂、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洗手液等具有抑菌性能的相关产品免除检验检测费用;对直接服务于疫情防控的CT机、呼吸机、多参数监护仪、红外体温筛查仪、红外体温计等计量设备免除检测费用。
适用范围: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计量器具委托检测、特种设备委托检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通过门户网站办理;检验人员现场或随时携带有效证件至省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财务审计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
需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收费减免申请表(加盖公章)、中小企业分类证明材料(会计报表或其他中小企业分类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41: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半收取中小微企业的特种设备委托检验收费。
适用范围:省内医院、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及中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通过省特检院当地分院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办理,也可携带有效证件至省特检院当地分院业务大厅办理。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经办单位:省特检院当地分院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收费减免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42:对防疫重点医疗机构、隔离点等疫情防控场所,防疫物资、防控产品生产企业,防控物资仓储流转环节以及易燃易爆危化品设备、高温高压设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等危险性较大的到期需检验的特种设备,及时组织实施检验,即报即检。
适用范围: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通过省特检院当地分院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办理,也可携带有效证件至省特检院当地分院业务大厅办理报检。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经办单位:省特检院当地分院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书》或《特种设备延期检验情况登记表》、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4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企业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请办理系统接入、电子账册及货物进出区等业务,确需纸质材料的,可在业务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适用范围: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保税监管场所企业办理账册备案、变更、核销,或者办理分送集报、外发加工、模具外发、设备出区检测、设备出区维修、保税展示交易、卡口登记等货物进出区业务。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辅助管理系统申报业务数据。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企业管理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照具体业务类型,在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辅助管理系统(企业端)中,根据系统界面提示,填报相应的业务申报数据。
△服务事项144:引导企业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在线受理。涉税违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或漏缴、少缴税款在法定限额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适用范围:进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根据具体业务需求,企业通过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咨询电话)等手段"不见面"办理。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稽查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主动披露报告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附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服务事项145:疫情防控期间,在确保生物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疫情防控用特殊物品通关便利。其他特殊物品按卫生检疫审批程序办理。
适用范围:①以疫情防控为目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新冠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免予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②其他特殊物品按卫生检疫审批程序办理。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①对疫情防控用特殊物品可凭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的特别批准文件,免予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②其他特殊物品通过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模块选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功能,按要求网上填写。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省级药监部门
责任处室:卫生检疫处
经办单位:南京海关卫生检疫处、口岸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一)免予办理卫生检疫审批:特殊物品种类、用途及相关文件等信息,批准文件正本。
(二)其他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根据办理指南要求在线填写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本申请材料。
三十七、《苏政"50条"》第49条: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大与上海等海关对接力度,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实施航空口岸通关一体化,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接港口、机场、铁路,拓展应用范围,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
△服务事项146:在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基础上,依托"长三角海关一体化工作办公室"和区域内海关一体协同机制,落实好《海关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举措》,加强与上海等海关对接,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
适用范围:进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全国通关一体化管理,如有咨询可通过12360、海关门户网站、南京海关微信公众号提出。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综合业务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该服务事项为业务咨询类,暂不需要提供具体办理材料。
△服务事项147: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保税货物的,海关凭企业申请,登记货物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
适用范围:进口疫情防控物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综合业务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②涉及境外捐赠的,需提供《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③进口医疗器械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号码或药监部门证明。
△服务事项148: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全面推行"两步申报"改革。
适用范围:进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综合业务处
具体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第一步概要申报,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是否需要缴纳税款,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完整申报,企业需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提交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申报资料。
三十八、《苏政"50条"》第50条: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服务事项149: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适用范围:公安机关管辖案件。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口头或书面控告、报警、报案、举报、移送。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处室:治安总队、刑警总队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公安(分)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身份证件、买卖合同、支付凭证、聊天记录、涉案产品等。
△服务事项150: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适用范围:公安机关管辖案件。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口头或书面控告、报警、报案、举报、移送。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处室:经侦总队、食药环侦总队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公安(分)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违法犯罪相关线索及证据。
△服务事项151:依法查处举报人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适用范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①拨打当地12315热线电话,②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WWW.12315.cn。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执法稽查局、价格监管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
△服务事项152:强化正面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口岸监管,对进口假冒伪劣防疫物资、走私野生动物实施精准布控,加大打击力度。
适用范围:进口假冒伪劣防疫物资、走私野生动物。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南京海关业务咨询电话:025-12360;南京海关缉私局反走私举报电话:025-86640700。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南京海关缉私局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来源:江苏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