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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一)
来源:     日期:2021-04-28

  2020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 (一)

  案例1 

  将小说改编成游戏作品的侵权认定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案号:徐州中院(2016)苏03民初369 

  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1164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作品表达方式,在涉及被控侵权游戏作品是否根据他人小说改编的著作权纠纷中,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其使用涉案小说独创性内容文字数量的比重为标准,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元素,并考虑该游戏所利用的小说中独创性内容在该游戏中所占比重。在判断该比重时,可以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反编译后,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涉案小说的内容进行比对,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使用了文字作品有关独创性的内容。 

  【基本案情】 

  《斗罗大陆》系张威创作的奇幻小说,200812月首发于“起点中文网”。200965日,张威与玄霆公司签订《游戏改编权转让协议》,将涉案《斗罗大陆》文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游戏改编权永久独家转让于玄霆公司。 

  《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系其20153月创作的《斗罗大陆》外传系列。2015319日,张威将《斗罗大陆:神界传说》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游戏改编权授权思路公司,授权期限为2015319日至2020315日。同日,思路公司将上述权利授权给哆可梦公司。201611日,哆可梦公司向吉乾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拥有的《斗罗大陆:神界传说》改编开发成手机游戏的权利、小说作品元素使用权授权吉乾公司行使,吉乾公司有权进行该手机游戏的开发、运营、推广。 

  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软件[简称:斗罗大陆(神界篇)]v1.0的所有权人为哆可梦公司,登记号为2015SR131087,证书编号为软著登字第1018173号,开发完成日为2014520日,登记日为2015727日。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软件[简称:新斗罗大陆(神界篇)]v2.0的所有权人为吉乾公司,登记号为2015SR21691,证书编号为软著登字第1118777号,开发完成日为2015620日,登记日为20151125日。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系在原游戏基础上进行了增加开放龙神传说、开放红包功能、开放暗器功能等方面的调整。玄霆公司认为吉乾公司、四三九九公司未经许可,侵害了其对涉案《斗罗大陆》作品的改编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吉乾公司赔偿500万元。吉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改编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用途或形式,对原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进行再创作而创作出的新作品;改编已有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权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改编作品应满足两个构成要件:第一,改编行为必须使用原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第二,改编行为需对原作品进行独创性改变而创作出新作品,新作品具有相同或不同的表达方式。小说是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通常是在特定的人物形象、特定的人物关系设置的基础上,与人物融合的情节安排相搭配,并将人物关系以及人物融合的情节安排以一定的逻辑连贯、编排而呈现故事发展的整体。电子游戏是人机交互的游戏,其构成包括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游戏引擎是为运行某一类游戏的机器而设计,能够被机器识别的代码集合;游戏资源是指游戏中各种素材的集合,包括图像、文字、声音、音乐、动画等,为最终呈现在玩家面前的效果所用。游戏引擎则是按游戏设计的规则调用这些资源。在游戏软件运行过程中,玩家通过控制游戏设定的角色,按照游戏设定的规则进行操作,逐渐在界面上呈现出由人物角色、人物关系、技能等元素融合预设的故事情节。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表达方式,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元素,还要考虑该游戏所利用的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在该游戏中的所占比重。 

  吉乾公司侵害了涉案《斗罗大陆》小说改编权。首先,涉案《斗罗大陆》小说中人物和魂兽角色,被涉案作品作者赋予了特定性格,融入了特定人物关系,带入了特定故事情节,贯穿整个作品始终,出现频率非常高,对于作品来说具有重要影响。人物角色、魂兽角色、技能方面元素以及其结合的人物关系、魂兽关系、故事情节等,反映了作者精心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体现了作者的艺术品位和风格,吸引了众多读者,因而属于涉案《斗罗大陆》小说独创性的基本表达,应受著作权法所保护。其次,被诉游戏与涉案《斗罗大陆》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一,涉案游戏属于大型游戏,体量较大,仅公证涉案游戏17章,即用时十个工作日,如对所有章节进行公证,玄霆公司需要支出巨大成本,且对玩家也有较高要求,无疑增加了权利人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有违公平、效率原则。其二,涉案游戏与涉案《斗罗大陆》小说二者表达方式不同,不能仅以其使用涉案《斗罗大陆》小说文字数量来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斗罗大陆》实体书共有十二册,约264万文字。但考虑到游戏软件通常包含游戏资源库,故在判断被诉游戏使用的比重时,可以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进行反编译后,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涉案小说的内容进行比对,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使用了文字作品的有关内容。通过对涉案游戏资源库文件夹中的文件反编译后发现,被诉游戏中人物和魂兽名称与涉案《斗罗大陆》小说中的人物和魂兽名称完全相同;技能与涉案小说基本相一致;故事情节与涉案小说基本相同,情节发展的先后顺序亦相同。据此,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被诉游戏大量使用了涉案《斗罗大陆》小说中人物和魂兽名称、人物关系、技能和故事情节等元素,与涉案《斗罗大陆》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三,《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与涉案小说在人物名称、关系、技能方面确有部分重合,但《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讲述的是史莱克七怪飞升为神后在神界发生的故事,而《斗罗大陆》讲述的是史莱克七怪在斗罗大陆相识相知,战胜一切困难,从魂师逐步成长为封号斗罗,并最终战胜武魂殿的故事,二者在故事情节方面存在明显不同。被诉侵权游戏的主线副本前17章除前序、第1章、第5章少量涉及《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的内容外,大量使用了涉案《斗罗大陆》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故吉乾公司关于其获得《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移动游戏改编权,不侵害涉案《斗罗大陆》作品的游戏改编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认定吉乾公司未经玄霆公司许可开发涉案游戏,侵害了玄霆公司享有的对涉案作品的改编权,遂判决吉乾公司赔偿玄霆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手游对文字作品改编权的侵权认定问题,对今后类案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案判决明确了认定游戏作品侵害他人对文字作品改编权的具体规则,即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其使用涉案小说独创性内容文字数量的比重为标准,应当综合判断,并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反编译的手段辅助判断。同时,大型游戏体量较大,权利人取证需要支出巨大成本,且对玩家也有较高要求。法院采取该认定规则时并未绝对要求权利人维权过程中公证所有游戏章节。该审理思路对提高审判效率和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也具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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