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惩罚性因素以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确定赔偿数额
——江苏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案号:苏州中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67号
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863号
原告:江苏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联泰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发生时法律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故意侵权行为,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时,可以根据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及侵权情节严重程度,考虑惩罚性因素,就高确定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江苏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慧公司)拥有独占实施“外部再生循环亚硫酸镁法烟气或废气的脱硫工艺”发明专利的权利。
2012年1月15日,因拓展需要,联慧公司与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境研究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上海环境研究院经其许可可以使用涉案专利承接项目,协议期限至2015年1月14日。2012年6月,联慧公司、上海环境研究院与德龙钢铁有限公司签订相应技术协议。同年7月,上海环境研究院为德龙钢铁有限公司132㎡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工程签订总承包项目商务合同,约定工程由上海环境研究院采用联慧公司的“亚硫酸镁清液法”专利技术。
2014年11月,上海环境研究院分别与张家港联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联泰公司)及其隶属的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钢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上海环境研究院为后者供应、安装脱硫设备,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2015年5月15日,联慧公司就上海环境研究院上述行为向江苏永钢公司发送告知函。
联慧公司认为,上海环境研究院私自与张家港联泰公司及其所隶属的江苏永钢公司签订合同,实施涉案专利技术,侵害其发明专利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环境研究院、张家港联泰公司等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拆除设备,赔偿经济损失270万元,支付维权律师费支出12.58万元。
【法院认为】
张家港联泰公司采用的脱硫方法落入联慧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虽然联慧公司与上海环境研究院在德龙钢铁有限公司发包的脱硫系统工程中有合作的前例,但并不意味着上海环境研究院已就涉案被控侵权项目中实施专利获得了专利权人的当然许可。同时,上海环境研究院辩称其向江苏永钢公司、张家港联泰公司提供的脱硫工艺系来自于公开技术及其改进,但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支持。上海环境研究院作为涉案被控侵权项目脱硫技术及脱硫装置的提供方,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联慧公司未有证据证明江苏永钢公司、张家港联泰公司在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及后续施工中知晓上海环境研究院提供的技术涉嫌专利侵权。在江苏永钢公司、张家港联泰公司就其所用脱硫方法说明合法来源、不知涉嫌侵权并提供较高对价的前提下,联慧公司对其所提诉请缺乏依据。
就上海环境研究院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在联慧公司因侵权造成的损失、上海环境研究院的侵权获利难以直接计算的情形下,综合考量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情节、案涉合同价款等因素,对上海环境研究院的赔偿金额依法予以酌定。具体而言,涉案专利系常用于重大化工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方面的方法发明专利,案涉侵权项目合同及协议包括脱硫设备供应及相应的技术支持两块,合同总价款为1035万元且张家港联泰公司已实际支付6205000元。同时,在上海环境研究院与联慧公司存在多项合作的情形下,上海环境研究院私自与江苏永钢公司、张家港联泰公司就脱硫项目签订协议实施涉案专利,上海环境研究院在来往邮件中对侵权事宜亦有提及,可见上海环境研究院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再者,法院现场勘验时涉案脱硫装置处于停运状态,相关接口被封闭,部分技术特征缺乏直接比对的条件,而上海环境研究院在掌握涉案脱硫装置相关技术资料的情况下拒不提供。综上,有理由相信上海环境研究院的侵权获利较高,其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故依法酌定其不低于法定赔偿最高额100万元的经济赔偿。此外,联慧公司就涉案侵权事宜在一审环节支出律师费125800元经查证属实,考虑本案性质、难度、代理工作量等因素,对此应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上海环境研究院立即停止对联慧公司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赔偿联慧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支付联慧公司维权合理支出1258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用于重大化工项目配套环保设施的生产工艺专利被侵害情形。侵权行为发生时,我国原专利法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考虑到侵权人在与权利人合作期间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实施涉案专利技术,且妨碍举证,主观恶意及侵权情节较为严重等事实及相关惩罚性因素,提高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按照当时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100万元确定赔偿数额,并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2万余元。本案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充分体现对科技创新程度高的专利技术加大保护力度,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