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五)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案号:南京中院(2018)苏01民初3450号
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被告: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1.对于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但因他人抢注而未能核准注册的商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结合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投入、范围、程度以及受保护记录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
2.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明知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抢先申请注册或受让与该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获得不当利益,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请求,判决行为人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社布兰兹公司)系知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世纪90年代“Penfolds”葡萄酒进入中国后,南社布兰兹公司将“奔富”作为“Penfolds”葡萄酒的中文名称一直沿用至今。经过南社布兰兹公司长时间、大范围、持续地宣传、销售和推广,“奔富”葡萄酒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和认可。在葡萄酒商品上,“奔富”与“Penfolds”也逐渐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中国食品》《中华工商时报》等媒体将“奔富”作为“Penfolds”的中文翻译使用在宣传报道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以及法院在相关裁定和判决中,曾多次认定“奔富”与“Penfolds” 具有对应性。
“奔富”商标积累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导致案外人恶意抢注。2011年南社布兰兹公司申请注册“奔富”商标时,因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被商标局驳回申请。南社布兰兹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和商评委决定,商评委就“奔富”商标重新作出决定。本案诉讼期间,南社布兰兹公司申请的“奔富”商标已初审公告。
被告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庄园公司)多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PENFOILLS”“PENFUNILS”等与“Penfolds”近似的英文商标,同时还从案外人处受让了“奔富尼澳”中文注册商标,并将“奔富”“奔富尼澳”“Penfunils”等标识大量地使用在其生产的葡萄酒商品上,由被告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正声公司)进行销售。经南社布兰兹公司申请,“奔富尼澳”商标被商评委宣告无效,“PENFOILLS”“PENFUNILS”的商标注册申请亦被商标局驳回。原告南社布兰兹公司认为两被告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华夏庄园公司、杭州正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100万元。
【法院认为】
一、原告的“奔富”商标有必要且能够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首先,商标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价值建立在以使用为基础的商业信誉之上。同注册商标一样,未注册商标因长期使用行为也能够积累商业信誉,具备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可以凭借未注册商标将特定商品与其他商品进行区分。因此,未注册商标达到一定知名度时,客观上能够产生市场价值和商业利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南社布兰兹公司在其商品包装、经销合同、广告宣传中大量地使用“奔富(Penfolds)”“奔富/Penfolds”“Penfolds(奔富)”等标识,相关媒体、经销商、活动举办方等也在报道或商事活动中将“奔富”与“Penfolds”组合使用,英文“Penfolds”商标与中文“奔富”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在国内葡萄酒消费群体中,“奔富”已经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再次,因案外人的抢注行为,导致南社布兰兹公司使用的“奔富”商标长期未能核准注册。而对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判断需要以“奔富”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事实依据。因此,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本案的具体情况,有必要认定“奔富”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相关公众对“奔富”商标的知晓程度、“奔富”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奔富”葡萄酒的销售数量、南社布兰兹公司相关宣传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奔富”商标受保护记录等多方面因素,应当认定“奔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二、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从主观恶意来看,华夏庄园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南社布兰兹公司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可以确认华夏庄园公司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品牌商誉的主观故意。从客观行为来看,华夏庄园公司、杭州正声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葡萄酒商品及相关宣传材料上使用的“奔富”标识与未注册驰名商标“奔富”构成相同,使用的“Penfunils”标识与南社布兰兹公司享有的“Penfolds”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三、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权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华夏庄园公司生产、销售的,杭州正声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侵害了南社布兰兹公司享有的“Penfolds”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奔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PENFOLDS”“Penfolds”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奔富”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的行为,华夏庄园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万元,杭州正声公司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也是我省首例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案件,对类案处理具有参考价值,入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019-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和 “南京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本案判决及时有效制止了抢注并使用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标行政授权程序。判决生效后半年内,原告商标顺利注册,为今后维权打下良好基础。同时,本案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考虑到侵权商品涉及民生食品领域,被告系侵权商品的生产源头,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体现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以及制止抢注、维护诚信的价值导向,提高权利人的获得感,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