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裁判确定赔偿基数并依法妥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王敬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信息】
案号:苏州中院(2016)苏05民初537号
江苏高院(2017)苏民终2190号
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王敬印
【裁判要旨】
权利人就其主张的赔偿额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及酌定参考因素,并详细说明计算方式的合法、合理依据,如果侵权人仅作简单否认而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有力反驳,可以根据诉辩意见及现有证据支持权利人的合理诉求。故意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于1970年在美国注册成立,是世界著名的运动制品生产商之一。经过多年努力,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运动鞋已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New Balance运动鞋最重要的装潢设计是鞋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新平衡公司亦系涉案“”“NEW BALANCE”商标的权利人。新平衡公司授权新百伦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NEW BALANCE”商标、商品名称和标志,并对任何侵犯新平衡公司被许可标识享有权利的行为单独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2014年,郑朝忠在美国成立“USA New Bai Lun Sporting Goods Group Inc”公司(中文翻译为“美国新百伦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授权深圳新平衡公司(系郑朝忠个人独资公司)大量生产带有“”标识的运动鞋,并通过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微博、微信、淘宝以及遍布全国各地的数百家专卖店等渠道推广、销售。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以下简称新钮佰伦鞋厂)是郑朝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在阿里巴巴旺铺推广和销售被控侵权运动鞋,对外宣称其为被控侵权运动鞋的生产厂家,并将其阿里巴巴旺铺链接到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搏斯达克公司是郑朝忠实际控制并经营的鞋产品制造商,负责被控侵权运动鞋的研发和生产。
被控侵权运动鞋不仅使用了与新平衡公司“”注册商标极其近似的“”商标,且擅自使用了New Balance运动鞋中最具识别性的鞋两侧使用“N”字母这一装潢;深圳新平衡公司在其官网登载有大量关于New Balance运动鞋的文章,并将文章中的“New Balance”文字链接到推广被控侵权商品的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及其分销商还冒用New Balance运动鞋的荣誉,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等。
新百伦中国公司遂诉之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朝忠、搏斯达克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等。
【法院认为】
一、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吴江区松陵镇新平衡鞋店(以下简称吴江新平衡鞋店,后因一审审理中注销而变更为其经营者王敬印)作为从事运动鞋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当关注同行业竞争者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并加以避让,以防止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却在实际使用时,将注册商标“N15”严重变形为“”。该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整体形象及读音高度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深圳新平衡公司在官网上发布多篇涉及New Balance的文章,点击宣传文章中的“New Balance”文字直接链接到推广被控侵权商品的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其将“NEW BALANCE”商标用于被控侵权商品的广告宣传,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亦构成商标侵权。
二、“New Balance”运动鞋系知名商品。尽管“N”本身是一个普通的英文字母,并非新平衡公司所独创,但是新平衡公司系在先将其作为运动鞋两侧的装潢加以使用,字母“N”始终以醒目的方式长期固定使用在“New Balance”运动鞋的两侧,新平衡公司、新百伦中国公司也主要通过突出展示该字母进行商品宣传。在长期的宣传和反复使用中,大写、粗体的“N”字母标识已经成为“New Balance”运动鞋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N”字母装潢已经与“New Balance”运动鞋形成紧密稳定的对应关系,使得本不具有天然区别性的字母“N”因持续使用在运动鞋的固定位置上而产生了具有识别特定商品来源的区别性,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特有装潢与运动鞋相联系。因此,在涉案“New Balance”运动鞋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其两侧使用的大写、粗体“N”字母装潢已经具有了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New Balance运动鞋的知名度及其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装潢的显著性,仍擅自使用与该特有装潢近似的“”或“”标识,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恶意,客观上大量抢占了New Balance运动鞋的市场份额,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吴江新平衡鞋店作为同业经营者销售擅自使用New Balance运动鞋特有装潢的运动鞋,亦构成对New Balance运动鞋特有装潢权益的侵害;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同为制鞋行业,理应知晓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获得包括“世界第一慢跑鞋”“总统慢跑鞋”“慢跑鞋之王”等荣誉,却刻意将这些荣誉用于被控侵权商品的宣传和推广,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确定。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郑朝忠主观上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客观上分工合作、紧密配合共同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关于侵权商品的销售量。结合深圳新平衡公司的公开宣传或录音公证、购买公证、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网络销售店铺数量、微博、微信平台发布图文报道的门店数量、覆盖范围、深圳新平衡公司仓库现场公证显示的仓储量等证据,确定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至少为100万双。关于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新百伦中国公司提供了其与同行业的安踏公司、特步公司、匹克公司的利润率,法院比较了新百伦中国公司与同行业三家上市公司的利润率,认为新百伦中国公司的利润率符合行业的通常水平,并在考虑运动鞋对新百伦中国公司整体利润率的贡献最大、运动鞋服行业内鞋类商品利润率与公司整体利润率相差不大的情形下,以新百伦中国公司整体利润率作为确定“New Balance”运动鞋利润率的参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新百伦中国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侵权商品销售量דNew Balance”运动鞋单价×利润率。按照“New Balance”运动鞋在网上的最低售价269元计算,无论是计算净利润率还是营业利润率,计算结果均远超1000万元。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本案中,考虑郑朝忠陈述每双鞋获利十几元,按此计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获利超过1000万元,而按照新百伦中国公司在仓库公证购买到单价最高的被控侵权商品148元、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深圳新平衡公司销售给平阳店被控侵权商品均价为375元,两者价格相减,被控侵权人就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超200元,远高于郑朝忠自认的每双获利十几元;潘瑞红陈述所有实体店采用省代和市代加盟的方式,省代加盟费为50万元,市代加盟费为10万元;深圳新平衡公司系以侵权为业,且多以私人账户结算,企业税收、广告支出、管理费用等各方面的经营成本均远低于上市公司,而商品的零售价却与“New Balance”运动鞋相差不大,故其利润率应远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和新百伦中国公司的利润率等因素,据此计算侵权人的销售获利也远超1000万元亦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再次,如果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故意侵害商标权,可以根据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或侵权情节,适用惩罚性赔偿。在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之前,部分店铺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已数次被工商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特别是在一审法院下达禁令后,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郑朝忠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继续实施为禁令所禁止的行为,上述侵权行为规模巨大,侵权情节严重,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对新平衡公司、新百伦中国公司商誉的损害极大,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体现严厉打击严重恶意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
关于本案的合理费用支出。公证费、翻译费、购买侵权物品费用属于调查取证必然支出的费用,应予全额支持,差旅费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的支出,法院在参考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师费收费标准、实际判赔额与请求赔偿额、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在案件中付出的智力劳动等因素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朝忠、搏斯达克公司、王敬印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朝忠、搏斯达克公司、王敬印立即停止擅自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朝忠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朝忠、搏斯达克公司共同赔偿新百伦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王敬印赔偿新百伦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5万元,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朝忠、搏斯达克公司对王敬印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1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10大案件之一“新百伦诉中行为保全司法制裁案”的后续实体处理案件。本案精细化裁判确定赔偿额,并依法妥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效果较好,对类案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在精细化裁判方面,法院全面分析了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一是根据深圳新平衡公司公开的宣传资料,如微博、微信平台发布图文报道的门店数量、覆盖范围等,结合相关公证证据以及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等证据,确定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二是运用市场分析,新百伦中国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利润率比较,涉案商品贡献率的认定等方法,并考虑侵权为业的因素,确定新百伦中国公司的利润率,并据此计算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额。
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面,法院考虑到被告部分店铺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多次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特别是对一审法院下达的禁令拒不履行,继续实施禁令所禁止的行为,侵权行为规模巨大,侵权情节严重,侵权人以侵权为业,主观故意明显,对新平衡公司、新百伦中国公司商誉损害极大等因素,全额支持了新百伦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包括全额弥补权利人80万元的合理开支,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故意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