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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九)
来源:     日期:2021-05-11

 

  2020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九) 

  “幽灵机”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 

  ——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件信息】 

  案号:扬州中院(2020)苏10刑初11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 

  【裁判要旨】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克隆”服务器、勾结影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电影母盘和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制作水印并加密等高新技术手段复制盗版影片,组织人员销售盗版影片,成员固定且分工明确,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基本案情】 

  20166月至20192月,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以营利为目的,向霍某雷(另案处理)购买品牌为GDC的服务器、品牌为NEC2000的放映机等翻录影片的设备,学习翻录影片的方法。后二人通过刘特(另案处理)盗取授权影院的服务器信息,“克隆”至购买的服务器中。通过王某飞、王某森、杜某(均另案处理)从“鞍山金逸影城”“鞍山佳兆业国际影城”等授权影院获取载有同档期电影数据的母盘。后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招募刘某宽、任某静、李某盼、李某、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鞍山市铁西区凯兴富丽城4号楼3单元502室、12号楼2单元201室组建第一、第二工作室,翻录电影、给盗版影片加密、制作水印,并向发展的下线影吧销售,从中牟取利益。20166月至20192月间,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共复制发行盗版影片413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77.2536万元,被告人马某予违法所得404.4024万元,被告人马某松违法所得55.6万元。 

  2017年初,被告人文某杰、鲁某与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等人合作,长期复制发行盗版影片,逐步形成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的组织。被告人马某予负责复制、发行盗版影片整体事宜,被告人马某松负责复制盗版电影、技术设备维护、发展下线影吧等事宜,被告人文某杰、鲁某负责发展下线影吧。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等人采用前述手段,复制、发行《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新喜剧之王》《飞驰人生》《廉政风云》《神探蒲松龄》《熊出没?原始时代》7部春节档盗版影片,销售给肖某平(另案处理)等下线影吧业主,导致上述影片在互联网上流传。 

  2017年初至20188月间,被告人文某杰与马某予、马某松等人合作,负责发展下线影吧,通过销售盗版影片牟利。20189月,被告人文某杰与马某予等人产生矛盾脱离该组织。后被告人文某杰向朱某(另案处理)购买品牌为“GDC”的服务器、品牌为“BARCO”及“NEC”的放映机等设备,指示朱斌帮助将其中一台服务器进行“克隆”。在湖南省湘潭市上层国际13-A-1504室设立工作室,通过潘某(另案处理)从授权影院“新三和影城”借取并拷贝载有同档期影片数据的硬盘,伙同张某凡、吴某飞、范某轩(均另案处理)筹建、虚假经营“松涛影城”,招募罗某毅(另案处理)进行技术维护,利用“松涛影城”获取授权服务器信息、播放密钥,翻录影片、给盗版影片加密、制作水印,并销售给发展的下线影吧,从中牟取利益。被告人文某杰与他人长期复制发行盗版影片,逐步形成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的组织。被告人文某杰负责盗版影片的翻拍和制作、发展下线影吧等事宜;张某凡、吴某飞、范某轩负责筹建“松涛影城”及发展下线;罗某毅负责远程安装技术软件以及设备维修等;潘某负责提供影片母盘。截止20192月,被告人文某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共计复制发行盗版影片124部。20171月至20192月,被告人文某杰参与马某予等人的组织及其本人制售盗版影片期间,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86.9609万元,违法所得103.5322万元。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文某杰等人采用前述手段,复制发行《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新喜剧之王》《飞驰人生》、《廉政风云》《神探蒲松龄》《熊出没?原始时代》《小猪佩奇过大年》8部春节档盗版影片,导致影片《小猪佩奇过大年》在互联网上流传。 

  2017年初至20188月间,被告人鲁某加入马某予等人的组织,负责发展下线影吧,通过销售盗版影片牟利。20189月,被告人鲁某脱离马某予等人的组织后,招募丁某、杨某华(均另案处理)等人,从被告人文某杰处获取盗版影片后给盗版影片加密、制作水印,销售给发展的下线影吧,从中牟取利益。截止20192月,被告人鲁某非法经营数额814.985万元,违法所得536.0619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发行他人电影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某予与马某松、文某杰、鲁某长期共同实施制售盗版影片的犯罪行为,成员固定且分工明确,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马某予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马某松、文某杰、鲁某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文某杰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文某杰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鲁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杰的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各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文某杰的辩护人提出文某杰亲属代为退赃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马某予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文某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影院内“幽灵机”盗录传播电影侵犯著作权罪的一起典型案例,是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开展的“2020年剑网行动”的成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以及社会持续关注。 

  本案不同于一般盗版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在于犯罪分子形成了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实施链条式、专业性、产业化犯罪的犯罪集团。犯罪集团通过组织人员采用“克隆”服务器、勾结影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电影母盘和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制作水印并加密等高新技术手段复制盗版《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数百部春节档电影,并组织人员销售盗版影片,在网络上大肆传播,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映。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职责,切实贯彻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在依法审查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犯罪情节后,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四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280万元。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案司法裁判彰显了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极大震慑了不法分子,对加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促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被评为江苏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入选国家版权局“2020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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