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权利证明文件及国家公文欺骗平台审查的侵权认定
——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菏泽秋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响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信息】
案号:南京中院(2019)苏01民初2672号
原告: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菏泽秋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响儿
【裁判要旨】
通过伪造游戏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盗用他人企业名称等手段,欺骗平台通过审核后发布并运营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名称侵权游戏的行为,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后,将侵权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向软件平台运营者发送司法建议。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邀玩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要玩公司)系网络游戏《全民大富豪》著作权排他许可人及第17638285号“ ”注册商标权的排他许可人。原告及其关联公司自2010年起至今,已推出4款冠以“大富豪”命名的游戏,获得较大成功。其中,原告的《全民大富豪》游戏为一款通过手机移动端操作的模拟商业经营游戏,曾于2018年12月在微信小程序预发行、2019年9月下架。在此期间,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一直在对游戏进行测试、修复、更新。
2019年6月,被告张响儿独资成立的菏泽秋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秋生公司)伪造了《关于菏泽秋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游戏版权的声明》、上海邀玩公司给上海要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及上海要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给菏泽秋生公司的游戏版权授权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涉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盗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和《全民大富豪》游戏版权信息,并向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软件公司)提交通过平台审核后发布侵权游戏,误导用户以为是原告出版运营的涉案游戏,向用户收取充值费用。同时,被告的侵权游戏上架后,通过采取“热更新”及“切支付”方式,将“全民大富豪”的斗地主游戏更换为“大唐娱乐”的赌博软件,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华为软件公司后台统计信息显示,被诉软件的总下载量为1286482次,注册人数14358,时间段内总充值3997.1元;2019年9月6日下架后依然存在一定下载及注册量。对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菏泽秋生公司、张响儿:1.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华为应用市场软件打开页面及主页面滚屏刊登需经法院审核的消除影响声明,时间不少于15日;3.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
首先,被告菏泽秋生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假冒原告品牌的游戏商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原告经过授权,获得了第17638285号注册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有权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任何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其一,被诉侵权游戏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种商品,均为计算机游戏软件。其二,原告第17638285号注册商标的主体及显著性部分均为“大富豪”,也是相关公众对标识的呼叫部分,被诉侵权游戏使用的“全民大富豪”标识与原告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近似,两者构成商标近似。其三,原告涉案游戏名称亦为《全民大富豪》,被告以此名称作为其软件商品的名称,具有恶意攀附原告游戏商品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假冒原告品牌的游戏商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被告菏泽秋生公司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伪造相关文件,盗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和《全民大富豪》的游戏版权信息,并向华为软件公司提交通过平台审核,误导用户以为是原告出版运营的涉案游戏,向用户收取充值费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被告的侵权游戏上架后,通过采取“热更新”及“切支付”方式,将“全民大富豪”的斗地主游戏更换为“大唐娱乐”的赌博软件,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原告的商品声誉、企业信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华为应用平台已经对被诉“全民大富豪”游戏下架,且游戏更新后的内容已不再是原“全民大富豪”游戏,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的行为已无必要;但因侵权软件下架后依然存在下载及注册量,故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再次,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准许原告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的同时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求,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依法全额支持原告300万元的赔偿请求:1.被告侵权主观恶性极大。被告存在伪造原告公章、国家公文、授权书、作出虚假声明等诸多违法行为实施侵权获利。2.被诉侵权游戏下载量极大。软件总下载量达百万,注册人数上万,即便下架后依然存在下载及注册。3.被告侵权行为极其恶劣。被诉侵权游戏会更新为“大唐娱乐”赌博软件,并通过更换支付方式、支付渠道的形式获取不当利益。4.原告游戏在华为应用平台的下载安装量、应用平台内的付费数据,可以作为本案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5.被告同时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行为时间长达半年以上。6.被告的侵权行为误使相关公众将赌博软件与原告关联,损害原告商誉。7.原告为维权实际支付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合理费用。
因被告提交平台的上架审核资料中版权授权书的公章与原告起诉状公章存在差别,《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与原告真正核发单中的来文单位、来文字号、来文名称、落款时间不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与原告真正登记证书的证书编号、左下角编号不同。本案在依法判决后,法院将被告菏泽秋生公司、张响儿涉嫌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开设赌场罪等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向软件平台运营者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依法规范手机游戏软件的上架流程,严格审核手机游戏软件的上架材料。
【典型意义】
按照法律规定,网络收费游戏软件必须先取得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再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游戏出版发行,获得批号、版号,最后到文化部备案,方可出版发行。同时,在游戏首页界面或登录页面必须标注著作权人、出版单位、审批文号、出版物号、软件著作权登记号、游戏备案号六方面信息,以证明游戏为合法出版物。游戏若需通过渠道平台上线推广运营,必须将上述信息文件上传至平台方审核通过,并接入平台软件的支付和用户登录入口,方可向用户收费。本案的侵权行为特殊,被告通过伪造上述诸多信息和文件,欺骗平台通过审核,并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文字、知名度较高的游戏名称等手段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仅侵害了原告权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且公然挑战法律,严重违背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破坏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是典型的故意侵权、情节严重行为。为净化互联网收费游戏的市场竞争秩序,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充分维护版权人的合法利益,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同时,裁判以后,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向软件平台运营者发送司法建议,维护网络环境下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本案裁判及相关司法措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