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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企业营销不能这样做!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苏商天下     日期:2022-02-25

 

2021年,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工作。截至去年12月底,全省共立案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等各类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案件103件,结案84件,罚没款500余万元。现将一批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江阴嘉宏雅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利用“陈独秀”形象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案

 

当事人的营销负责人与某广告策划公司商讨后,设计制作了含有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陈独秀肖像画的广告样图,并发在某微信群中。后该广告样图被当事人员工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又被他人进一步转发至新浪微博。2021年6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的地产项目部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内容。由于当事人使用已故党的早期领导人形象和名义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2021年7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76万元。

 

典型意义:《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有关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该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职或已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使用已故的党的早期领导人开展房地产广告商业营销宣传,既不尊重革命先辈,也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案例二

江苏战狼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利用国家机关名义开展商业营销宣传广告案

 

当事人在学校周边派发暑期夏令营宣传单,单页上印有相关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截图,使用了中国共产党党徽图案与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徽图案,且含有“根据江苏省、无锡市文明委工作部署,本次活动作为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等部门牵头倡导的‘七彩的夏日——未成年人暑期夏令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是响应‘组织筹划围绕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青少年党史学习等主题,……’的要求而策划的一次暑期综合性学习体验活动。”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七项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等规定。2021年12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50万元。

 

典型意义:国家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广告中利用政府部门红头文件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名义开展营销,容易误导公众以为广告商品或服务与国家机关存在特定联系。这种借助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仅有损国家机关公平公正的形象,也会对其他市场主体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三

南京市栖霞区亚坤玲霞餐饮店将台湾列为国家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案

 

当事人通过其店内电视循环播放的视频广告中含有“我们在海外10个国家的40多家零售店都受到热烈的欢迎China South Korea Japan Taiwan……”等内容。因在宣传中将中国台湾单独列为一个国家,违背了一个中国原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关于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相关规定,2021年11月,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维护国家的尊严与利益是爱国主义的具体体现,是每个中国公民和社会组织应尽的义务。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在广告中将台湾视为“国家”,既违反国际关系准则,更挑战了中国的核心利益,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朴素感情。


 

案例四

苏州协源祥茶业有限公司不当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等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案

 

当事人在其名为“江苏茶文化交流中心”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主题为“‘茶和世界·众心向党’大益茶献礼建党100周年主题茶会”的微信推文广告,其中多次出现中国共产党党徽和大益茶的品牌logo相并列情况,多次展示国旗和党旗的使用场景,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图样。因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说明》的相关要求,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典型意义:国旗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象征和标志,体现了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因此,《广告法》《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等明确规定了国旗、党旗、党徽不能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而“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作为特殊标志,其标识所有权属于中共中央宣传部。早在2021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就明确提醒“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


 

案例五

明发集团宿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迷信内容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案

 

宿迁市泗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发的住宅小区营销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销中心进门左侧靠墙置物架上有C户型宣传彩页,彩页上印有“坐北朝南格局、上风上水大宅规制……”等字样。因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迷信内容的规定,2021年5月,宿迁市泗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迷信是指相信星象、风水、命相、鬼神等的一种思想。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既违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也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是《广告法》明确禁止的内容。在房地产商业营销中,为了吸引购房者,许多企业喜欢拿“风水”宣传造势,殊不知其实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例六

海门市皇冠婚姻介绍所利用军徽和军人形象开展婚介服务广告案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广告监测线索发现,海门市皇冠婚姻介绍所涉嫌在网站中,利用军人形象和军徽,开展婚介服务商业广告宣传。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前往涉事营业场所进一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婚介网站中,发布涉及海、陆、空军军人形象,以及配有全国军人婚恋义务服务站字样和图形为“八一”的涉军徽图样内容。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2021年6月,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军人是国家的武装力量,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在中国,广大群众对军队和军人群体有着深厚感情和充分信任。利用军人这个特殊群体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既有损军队整体形象,更容易误导消费者,理应受到法律惩治。


 

案例七

淮安市广和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使用国旗图案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案

 

当事人为了彰显其销售的车辆属于国产车,从淘宝网店“旭辉车品旗舰店”定制了以五星红旗为底面,上面印制有当事人地址、销售热线以及标注有“雨田广汽新能源”字样的广告标贴,免费赠送给客户贴在汽车尾部。由于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国旗图案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的规定,2021年6月,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5万元。2021年11月,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涉案淘宝店铺所有者徐州陈氏万宝经贸有限公司没收广告费用400元,罚款4万元。

 

典型意义:国旗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象征和标志,体现了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在商业营销宣传中,虽然一些广告主声称利用国旗发布广告,是出于爱国情怀,没有恶意,但由于其宣传的本质目的还是为了商业营销,已经触犯了关于不得利用国旗发布商业广告的绝对禁止条款,因此依然要受到惩戒。


 

案例八

扬州夜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有违社会良好风尚的低俗内容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网站店铺上销售有关避孕的成人用品,并在开展产品宣传时,发布了含有涉及两性关系的诸多低俗内容,有违社会良好风尚。因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2021年3月,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成人用品相对特殊,商家在开展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注意用语尺度。特别在网络中发布的相关广告,如果内容用词尺度较大、有涉及两性关系的诱导暗示,或者低俗不堪,则极易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有违社会良好风尚。


 

案例九

苏州市舒窈食品有限公司利用赌咒发誓“粗口”内容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案

 

当事人为吸引眼球博取点击量,在销售燕麦片、三清茶、红豆薏米茶时分别使用了“减肥、减脂、瘦身”“喝三天、瘦八斤”“7天去口臭”“完全解决不反复”“摆脱口臭十拿九稳”“7天除湿气”“一盒见效”“治不好我吃屎”等广告用语,但实际所售商品并无上述宣传功效。因发布虚假广告,且广告中的“治不好我吃屎”有违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七项以及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当事人被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6万元。

 

典型意义:一些商家为了吸引眼球,在广告中不惜以赌咒发誓“粗口”内容开展营销。这些广告,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与众不同,但由于文字不雅,内容粗俗,实际反而会让人看了反感,有违社会良好风尚。


 

案例十

江苏英吉特实业有限公司虚构“专供”产品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案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阿里巴巴店铺上宣传销售的仿真丝枕套为“厂家直销跨境外贸专供纯色色丁仿真丝枕套亚马逊ebay热卖”。调查中,当事人却未能提供上述产品“专供”的相关证明。因广告内容虚假,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相关规定,2021年3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一般来说,“特供”“专供”是指某一商品或物资对某一地区、某类人群具有特别用途而特别配送的。由于这种特殊性,有一些商家便以“特供”“专供”等标识销售和宣传自己的商品,暗示质量不一般、背景“有来头”。其实,这种商业经营手法是对消费者的误导,也是对公平竞争机制的损害,更不利于形成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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