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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日期:2008-06-27


(省工商局 2004年11月)
 
 

  为深入贯彻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苏发[2004]7号)的要求,现就全省工商系统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便捷的市场准入通道,进一步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一)放宽从业人员标准。凡法律、法规未禁止从事民营经济的人员均可以兴办民营企业,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均可成为企业股东。
  (二)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领域均允许民营经济加快进入。除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商品、行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的,在工商登记注册时,私营企业可自主选择具体经营项目。
  (三)放宽私营企业集团公司登记条件。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达4个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可进行集团登记;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科技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达3个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可进行集团登记。
  (四)放宽私营企业冠省名的条件。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的专业型科技型研发企业、咨询服务型企业(含中介机构)、专业广告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贸易型企业,可以冠省名。
  (五)放宽经营场所限制。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适合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场地,只需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不需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明。
  (六)放宽私营企业名称限制。对私营企业使用独创性字语的,只要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原则上都予准许。对商业流通企业允许使用"物资"、"物贸"、"商贸"、"贸易"等作为行业特征用语。允许企业名称中体现行业大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特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使用独创字号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征。
  (七)放宽对农村个体劳动者的登记要求。对经营地域在乡村、无固定经营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
  (八)逐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2004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城市低保对象、城镇退役士兵以及2003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大力培育农村经纪人队伍,鼓励更多的农民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活动
  (九)紧密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的特点和发展水平,因势利导做好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培育工作。在苏北大力发展与当地农产品种植、养殖和流通相适应的农副产品经纪人。在苏南、苏中等经济发达地区,努力发展各类要素专业经纪人。
  (十)对农村经纪人实行"零门槛准入"。对特困群体和弱势群体从事经纪业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免除一切费用办理相应手续。对当年发展的农村经纪带头人,在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发放证书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一律实行"零收费"政策,积极引导和促进经纪组织、经纪人向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转变。
  三、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引导、支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十一)积极推进私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制。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私营公司企业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改制后另起名称、同时又要求注明原企业名称的,允许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加注原企业名称。
  (十二)实施商标战略助推工程。大力引导民营企业做强品牌、做响名牌,重点扶持民营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选择100家拥有省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建立联手打假保名牌协作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商标战略,2004年力争全省注册商标申请量超过2.5万件。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和"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在管理上提高其信用等级,视情况列入免检、免查企业序列。
  (十三)加快培育城乡各类市场,为广大个体私营业主拓宽创业舞台。大力实施"十、百、千"市场培育工程。重点指导培育10个在国内有较大辐射力、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大型龙头市场;培育100个在省内有较大辐射力、产加销一条龙的区域性大型市场;培育1000个具有地方特色、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需求、产销一体化、有培育潜能的中型市场。实现市场与产业互动,形成一批具有明显区域特色的经济板块,带动民营经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十四)广泛开展对私营业主的合同法律、法规培训,增强私营个体企业的法律意识。在私营企业中大力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推进私营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打击合同违法行为和利用合同欺诈私营个体企业的行为,提高私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信用度,增强私营企业抵御交易风险的能力。通过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对外投资股权的质押备案等方式,帮助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通过规范订单条款、调解争议等方式,对私营农业企业提供合同指导与服务。开?quot;万名工商干部送法进十万家民营企业"活动,提高创业者法律素质,提供工商法律援助。
  四、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努力营造宽松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十五)开展"打假维权促发展"系列执法行动,着力净化市场竞争环境。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走私贩私行为、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坚决打击坑农害农、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打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着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十六)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吊销一批违法经营企业。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登记条件的无照经营者要督促补办登记,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且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照经营者坚决取缔。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坚决进行严肃查处。
  (十七)建立企业失信约束机制。建立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联系,及时发布诚信和失信企业"红黑榜",构建对失信企业的社会联动监管机制。对守法守信经营企业实施免检制度,定期公示一批信誉优良的免检企业名单,提高其信誉等级,强化正面引导,增强企业信用意识。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综合效能
  (十八)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和督查机制。提高对发展民营经济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全面加强对执法队伍作风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面贯彻省工商局制定的"六条禁令",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十九)充分发挥个私协会等社团、中介组织的作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要积极反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经常性的政策、法规宣传和教育和经营管理培训活动,配合做好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报考、评审、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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