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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全文及解读
来源:     日期:2010-1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原[2010]第105号)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一、总则
  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
  1.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2.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钢铁企业应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依法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企业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应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并满足总量减排指标要求。
  4.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满足的环保要求。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和《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的规定,其中焦化工序能耗≤155千克标煤/吨、烧结工序能耗≤56千克标煤/吨、高炉工序能耗≤446千克标煤/吨、转炉工序能耗≤0千克标煤/吨、普钢电炉工序能耗≤92千克标煤/吨、特钢电炉工序能耗≤171千克标煤/吨。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5吨。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7%,转炉渣不低于60%,电炉渣不低于50%。
  (四)工艺与装备
  1.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烧结机使用面积90平方米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及不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淘汰类工艺装备;2005年7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实施后建设改造的装备须满足《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装备准入要求且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限制类工艺装备,即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焦炉、高炉、转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烧结机须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轧钢采用蓄热式加热炉。
  2.钢铁企业须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适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生产装备。
  (五)生产规模
  2009年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1.钢铁企业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有关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防治条件和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钢铁企业不得拖欠国家税收和职工工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办法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规范管理,商相关部门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审核及公告程序:
  1.现有钢铁企业均需纳入规范管理,申请规范的钢铁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格式要求见附件)。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钢铁企业的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需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及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证明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环境保护部负责现有钢铁企业环保要求符合情况的审查工作,未通过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进行规范公告。具体审查办法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4.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三)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央企业要自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四)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范条件实施工作。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五矿进出口商会组织企业做好行业自律、加强协调,使铁矿石资源流向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六)不具备规范条件的企业需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
  (七)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新的项目、不予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不予新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提供信贷支持。
四、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内容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解读
  一、制定并颁布《规范条件》有何重要意义?
  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发展过程中出现钢铁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并且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影响了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钢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2010年6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提出了十六项具体意见,其中第四条明确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为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做好促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和扶持优势企业发展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规范条件》是国办发[2010]34号文的具体落实,是对现有钢铁企业全部存量产能开展行业管理的新举措,是一种求真务实的大胆尝试,对改变目前我国钢铁工业发展模式,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节能降耗、治污减排,促进淘汰落后、推动兼并重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推动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规范条件》的作用有哪些?
  不同于以往新建项目的核准、审批或行政许可,《规范条件》关注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社会责任等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方面,是对现有钢铁工业实施全口径的行业管理、引导国内现有钢铁产业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现有企业(包括所有已建成产能)只要符合这些基本条件,就能自动纳入国家的规范管理,因此《规范条件》将有助于对现有钢铁工业实施全口径的行业管理。
  通过《规范条件》的实施,对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规范审核,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将使各管理部门有据可查,对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引导铁矿石流向、发放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引导信贷、促进淘汰落后、推动兼并重组等发挥积极作用。
  三、规范条件准备利用多长时间形成对钢铁行业的规范审核?
对钢铁行业进行规范管理受到社会普遍关注,许多部门也希望我们尽快公布规范企业名单。我们认为规范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远近结合,初期主要对那些条件好、生产经营规范的大型钢铁企业进行集中审核,在满足各项条件,特别是环保条件后,尽快予以公告。对于不满足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各企业要按照条件进行整改,以达到规范条件的要求,然后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的申请分批予以公告,真正将规范过程作为钢铁企业提高质量、节能减排、提高装备水平、淘汰落后、安全生产的参照标准和最基本的达标方向,通过几年的努力,使我国钢铁行业整体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四、如何理解《规范条件》与《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有关装备水平准入条件的区别?
  《规范条件》的政策目标是在当前形势下对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规范,对象是现有全部钢铁企业,只要是不属于淘汰的落后装备都允许存在。但这只是一个最低要求,随着行业水平和环保要求的整体提高,将不断提高;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装备水平准入的条件是企业通过建设及改造来实现产业升级时必须满足的最低装备水平及技术经济指标,是一个更高的标准,是现有企业今后的改造方向。二者是有区别的。
  五、《规范条件》制定的原则有哪些?
  《规范条件》制定的原则包括:
  (1)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
  (2)符合钢铁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3)充分考虑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以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
  (4)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选择钢铁行业常用指标;
  (5)指标尽可能与产业政策、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保持一致,对于实际生产中已发生较大变化、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情况的指标,参考典型企业数据和行业平均水平测算;
  (6)对难以量化的指标,给出明确的限定或说明。
  六、《规范条件》6个方面内容的选择是如何考虑的?
  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6个方面与现有钢铁企业的生产经营息息相关,也与我国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紧密联系,既是影响我国钢铁行业结构调整、综合实力提升的主要因素,也是影响社会协调发展的关键环节。因此从以上环节设置门槛有利于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另外,在以上6个方面国家和行业目前都有相应较成熟规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体系,从以上环节入手法律依据充分,也便于实际操作。
  七、产品质量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
  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必要条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也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事关国计民生,因此规定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对适用于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明确需按照《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体现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适用于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主要包括建筑用的螺纹钢、钢筋、线材等。
  八、环境保护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
  在具体排放指标方面,选取废水、烟粉尘、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吨钢排放量指标,依据2008年重点统计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统计平均值分别确定限值。具体情况见下表。

指标

2008年重点统计钢铁企业平均

限值

吨钢废水排放量(m3

2.34

2.0

吨钢烟尘排放量(kg)

0.42

1.0

吨钢粉尘排放量(kg)

0.88

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kg)

1.98

1.8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手段。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于历史和其他复杂原因,我国部分钢铁企业在当初项目建设时存在着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规范条件》提出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为便于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环保部将对某一阶段大量集中的补办环评手续工作,采用专门办法予以办理
  由于侧重对现有生产企业的规范,除要求通过环评外,规范条件特别增加了对现有钢铁企业环保实际状况的审核,将首先由环保部对钢铁的SO2、COD、粉尘固体废弃物及排放总量进行审核,并对规定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后才能予以规范。
  九、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
  钢铁工业为典型的能源及资源消耗型产业,根据相关政策及标准,结合钢铁行业现状,设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指标。
  为便于操作和更加科学,这次规范条件没有采用吨钢综合能耗这一指标为标准,而是采用了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07)作为依据,为直观起见,我们将主要指标直接编入了规范文件。但是实际情况中目前全国转炉工序能耗达标率不足10%,因此在实际规范中,这个指标可适度放宽。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选取吨钢新水消耗、冶金渣利用率等综合性的主要指标,根据《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相关规定,参考2008年行业平均水平确定。具体情况见下表。

指标

2008年重点统计钢铁企业平均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限值

吨钢耗新水

5.36

长流程≤6

短流程≤3

全行业:8吨(2010年),6吨(2020年)

重点大中型企业≤5吨(2011年)

≤5

高炉渣综合利用率

98.90%

——

冶金渣,近100%

97%

转炉渣综合利用率

93.78%

——

60%

电炉渣综合利用率

——

——

50%

  经过研究认为,由于高炉渣、转炉渣和电炉渣的成分、利用技术和利用水平不同,将冶金炉渣综合利用率分解为以上三个利用率较为科学,目前全国重点钢铁企业高炉渣利用率平均已达98%以上,有的几乎达到100%;统计转炉渣利用率平均已达93%以上,但调查认为数据存在较大水分,由于转炉渣含有活性钙,存在处理难度大、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实际利用率不足60%;调查电炉渣实际利用率50%左右。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规范条件》将冶金渣综合利用率分别确定为:高炉渣利用率≥97%,转炉渣利用率≥60%,电炉渣利用率≥50%。
  十、为什么要求“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企业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以高效节能产品、实用节能技术及最佳管理为基础,能够以较小能源管理成本实现企业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因此要求现有钢铁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置能源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制定具体能源管理制度,同时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使企业管理节能目标真正落到实处。
  建立能源管理中心能够提高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及能源综合利用水平,因此要求有资金和技术条件的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十一、工艺与装备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
  工艺与装备条件的确定主要从冶炼环节着手,对高炉、转炉、电炉的容积或公称容量进行了规定,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规定,同时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定高炉400立方米及以下、转炉和电炉30吨及以下为2011年的淘汰标准,考虑距2011年底仅1年多的时间,为此《规范条件》将最低值设定为高炉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和电炉30吨以上。对于2005年7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实施后建设改造的装备,规定必须满足《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装备准入要求,即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
  除容积或公称容量参数外,结合技术发展情况和能源环保的要求,对焦炉、烧结机、高炉、转炉的配置也作出了规定:要求现有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焦炉、高炉、转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烧结机须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轧钢采用蓄热式加热炉。
  对落后的工艺装备明确须彻底淘汰。
  十二、生产规模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
  钢铁生产属于连续化规模化生产体系,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装备逐年向大型化发展,按照规范条件确定的冶炼设备水平,可比较科学地确定企业规模水平。同时为促进兼并重组,提高集中度,合并后的企业可视为一个企业核定规模。按照以上考虑,我们确定了企业规模条件。并且明确,按2009年企业实际粗钢产量核定现有企业的生产规模。按实际已发生年度而非2010年及以后等未发生年度的粗钢产量为标准,以防止企业为达到条件而单纯追求规模的扩张,进而加剧钢铁产能的无序增长。
  综合考虑满足经济发展的钢材需要和现有钢铁企业的装备和产能情况,规模条件普钢企业定为100万吨。由于特钢生产具有多品种、小批量、高合金钢比等特点,结合国内特钢企业现状,以粗钢规模30万吨及以上作为特钢企业规模条件,同时以合金钢比大于60%对特钢企业进行界定,对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特钢企业不设定规模条件。
  十三、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
  为体现以人为本,真正实现企业与社会之间和谐发展,考虑规范条件的全面性,《规范条件》对钢铁企业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以及企业必须承担的依法纳税、给与职工应得报酬和福利等社会责任。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生产运行的基本条件,树立安全卫生观念,搞好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才能更好地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大局,同时也是企业文化与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强调企业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十四、进行实质性联合重组的企业是否优先考虑纳入规范管理?
  《规范条件》提出规范管理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因些,对已完成实质性重组、淘汰落后工作完成较好的企业,在符合规范条件的基础上优先纳入规范管理。
  十五、纳入规范管理的企业都包括哪些?
  《规范条件》对于目前我国所有钢铁企业(目前特指钢铁联合企业和冶炼企业),不论级别、大小、所有制性质、资产类别均纳入管理范围,真正做到行业规范管理。
  十六、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将受到哪些限制?
  根据《规范条件》,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搞“一刀切”,允许其按照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加快淘汰落后等方面工作。
  对于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包括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审查并分批公布名单,对于最终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将在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发放、信贷支持、铁矿石使用及核准或备案项目、矿山资源和土地配置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十七、如何理解“不具备规范条件的企业需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
  对于暂时不具备《规范条件》的企业,允许其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落后等方面工作。
  对于整改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审查并分批公布名单;对于最终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
  十八、不符合生产规模要求的企业是否可通过扩大生产规模达标?如不可以将如何进行整改?
  《规范条件》明确按2009年企业实际粗钢产量核定现有企业的生产规模。对于生产规模达不到条件的企业,不能再通过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扩大产能达到规模条件,鼓励企业通过与管理、资金、技术、资源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大型企业进行联合重组达到条件。
  十九、企业如何申请?如何组织审查和公告?
  企业首先编制《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详见《规范条件》附件),地方企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各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自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同时,企业需根据《规范条件》的环保要求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部门,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对现有钢铁企业环保要求符合情况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与相关材料报环境保护部确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并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十、为什么要对已公示的企业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社会监督能够使企业切实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企业整体水平;对于不能执行《规范条件》的企业,社会监督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动态管理主要针对经过公示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将撤销其资格。因此通过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能够保障《规范条件》执行的公正、公平,增加执行过程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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