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进一步做好保企业稳就业惠民生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2〕3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保企业、稳就业、惠民生工作,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请认真执行。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国家部署,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继续为1%,其中单位和个人分别为0.5%;工伤保险基金备付期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协调沟通,按时、准确提供参保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名单等信息,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到实处。
二、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继续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6个月。根据国家部署,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具体政策另行制定。缓缴期间免收企业滞纳金,不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三、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护航行动”,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仍按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各地要迅速开展大数据比对,精准筛查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建立到企到人的工作台帐,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确保省级新一轮稳岗返还政策文件下发后的1个月内启动发放工作,5月底前有实际发放,上半年发放金额达到全年预计目标的50%以上。
四、精准落实就业创业各项补贴
用足用好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更大力度落实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加快落实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对企业为女职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教育、民政、卫生健康、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数据比对机制,精准认定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对象,努力做到就业创业政策的“应知尽享”。
五、进一步拓展信贷支持范围
进一步完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初创市场主体给予倾斜,保持全年发放规模稳中有升。加快实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苏岗贷”计划,对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民营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免抵质押贷款及优惠利率支持,缓解企业反映强烈的“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
六、优化企业招聘用工服务
强化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及时与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对接,动态更新项目企业清单,设立人社服务专员,完善“一对一”联系服务机制,提供员工招聘、疫情防控、政策落实等服务。深化劳务协作机制,扩大劳务协作范围,建立地区间劳务协作联盟,通过互设服务站、共建劳务合作基地等形式,开展劳务协作对接活动,“点对点”引进外来劳动力。建立用工余缺调剂机制,帮助企业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支持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业的企业就地就近向用工紧缺企业输送富余员工。联动开展江苏招才月、民营企业招聘月、百企万岗技校行等活动,举办“百校万企”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会,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技工荒”。
七、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国家部署,允许具备条件的地方再拿出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定。采取订单式、定向式和项目制等培训方式,对在岗职工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增强其适岗转岗的技术技能素质。积极运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券+”等直达到人的手段,缩短资金申领流程,更大程度的便企便民。组织实施数字技能提升行动,提高数字技能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建设一批数字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抓紧编制优势产业链、卓越产业链和数字产业等领域数字技能培训包,增强培训供给能力。
八、大力开发卫生防疫临时公益性岗位
支持各地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村、社区紧急开发一批卫生防疫公益性岗位,协助开展核酸检测采样秩序维护、重点人员排查、防控物资发放、交通要道值守、环境保洁消杀等疫情防控工作。上岗人员应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条件,优先安置有疫情防控经验、责任心强的人员上岗。临时性卫生防疫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
九、强化就业见习政策保障
组织实施“5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鼓励中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积极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及时兑付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对留用率达50%以上的,每留用一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见习基地学员因疫情影响缺勤的,视作正常出勤;见习暂时中断的,见习期限及生活费等期限顺延。见习基地2022年12月31日前与学员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给予见习基地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十、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精算管理,在留足基金备付期、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基础上,合理安排促就业、防失业支出。根据国家部署,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今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政策另行制定。深化失业保险“畅通领、安全办”专项行动,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全省同办,开通24小时网上受理平台,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十一、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
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作为监测重点,积极协同工信、商务、统计等部门,及时、准确掌握企业用工、裁员等变化情况。加密监测频率,有中高风险疫情的地区,将监测周期由月报改为半月报,疫情严重的地区改为周报。完善并落实《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工作预案》,建立重点领域舆情分析、信访跟踪、裁员报告联动的风险捕捉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确保本地区就业领域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统筹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相互体谅、共克时艰,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二、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当前首要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靠前指挥,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直接部署,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职业能力建设等条线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序时进度,实化政策举措,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落实。省厅将建立“周提醒、月分析、季调度、年考核”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度快、效果好的,予以表扬,并纳入省政府促进就业先进地区表扬激励;对进展慢、效果差的,予以批评。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向省厅报告。联系人:杨久帅,联系电话:025-83276047。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11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2〕58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实际,现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的险种范围及期限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申请流程
(一)参保单位应填写《江苏省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申请。
(二)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参保单位,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退回4月费款。对已征收的费款需要退费的,无需申请,由税务部门提供单位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职权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相关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申请缓缴成功的参保单位,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三、资格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以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认定参保单位缓缴资格,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参保单位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结束缓缴和补缴
(一)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
(二)参保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提前结束缓缴,并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
(四)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六)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申请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的月度之外,可继续申请享受我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政策。
各地要加强指导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切实防范风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缓缴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涉及退费的需要在办理退费前将缓缴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各地要加强工作调度,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以上级部门要求为准)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共同研究后,按季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江苏省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4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组建“千人千企服务团”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赋能专项行动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2〕19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为有效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赋能专项行动,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稳就业、防失业、促创业的积极作用,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建“千人千企服务团”(以下简称“服务团”),精准为企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积极应对疫情冲击,引导广大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培训评价机构”)主动对接企业,建立常态化联系服务机制,以高质量技能培训评价工作,更好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一)调查研究。聚焦企业在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方面的紧缺需求,走进一线现场,坚持问题导向,摸底调研做到“五清”,即技能人才底数清、职工培训意愿清、企业培训计划清、技能堵点难点清、技能评价需求清,每年走访调研企业不少于4次。
(二)政策宣传。及时回应企业和职工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综合运用政策解读答疑、经办服务咨询、落实效果跟踪等举措,为企业技术创新、职工技能提升建言献策,引导企业建立培训评价“长技能、稳职工、增效益、促发展”的积极理念。
(三)服务指导。将调研摸清的问题形成清单,作为服务团实地帮扶、业务协办、现场指导的目标任务,一方面帮助企业线下“选师资、定教材、定方案”,制定长期培训评价工作计划,另一方面发挥线上培训作用,指导企业“选平台、选机构、选课程”,积极应对疫情期间难以组织职工现场培训评价的难题,线上线下结合开展操作技术革新、工艺流程改良、技能技艺传承等活动。
(四)技能培训。指导企业采用订单式、定向式、项目制等培训方式,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面向转岗员工推广储备性技能培训,实现“转岗即能顶岗”,切实增强企业职工适岗转岗的技术技能素质;鼓励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灵活组织实施培训计划,组织新招用职工和转岗职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训。
(五)技术攻关。针对企业技能领域“卡脖子”问题,积极运用“揭榜领题”的方式,面向社会,依托企业高级技师研修班、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优质载体资源,协调技工院校、培训评价机构专家力量和企业技能人才联合攻关,共同破解技能难题。支持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比武活动,促进职工不断磨练技能水平,攻克技术难关。
(六)搭建平台。围绕我省数字经济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推动企业、技工院校、培训评价机构建立校企、企培技能联盟,在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实习、职工岗位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技能人才评价领域开展深度合作。鼓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企业开展结对共建,指导企业创建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举办企业高级技师研修班、考评人员培训班,将企业前沿技术、工作内容融入技能评价技术资源开发工作体系。
二、服务团成员
服务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能人才工作人员、技工院校和培训评价机构业务骨干、技能人才专家库成员组成,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责任感,身体健康,志愿为企业提供技能提升服务;
(二)职业技能培训、评价业务能力或技能水平较高,个人专业或技能优势明显,能为基层单位发展提供政策指导、技能攻关、管理咨询、产业对接、培训评价等服务;
(三)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经验或取得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成果。有校企合作、学徒制培养、职工就业稳岗培训、技能评价技术资源开发等经历的优先。
三、组建方式
服务团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组建。
(一)择优组建“千人”。全省服务团成员不少于3000名。服务团下设若干服务小组,每个服务小组由3名及以上成员组成,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能人才工作人员担任小组牵头人,负责与企业对接联系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政策以及经办咨询;技工院校(既可作为培训机构,也可作为评价机构)、培训评价机构各自派出业务骨干至少1人,按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为企业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服务。鼓励企业自有的技能人才专家参与服务团,不断壮大“千人”队伍。
(二)精准服务“千企”。全省服务企业不少于1000家。发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动优势,直达街道乡镇,聚焦关键产业、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合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赋能专项行动。各设区市统筹安排服务对象,服务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100家,部、省属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按属地编入设区市服务范围,一体纳入“千企”名录。
(三)建立定点联系。服务小组和所服务的企业按照“一队一企”方式进行编组,挂钩联系,定向互动。各地“一队一企”服务团定点联系目录(附件1),以设区市为单位汇总,于6月24日前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支持举措
(一)对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赋能专项行动,成效显著的服务团成员,优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能人才专家库。
(二)对技工院校教职工服务对接成效好、企业评价高的,在职称评审、学习研修、评优表彰、技能人才项目申报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培训评价机构服务对接及企业评价情况,可作为其技能项目申报、管理质量评估等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参与“揭榜领题”解决技术瓶颈的技能人才,经企业确认解题破题成效突出的,可由服务企业认定为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其中,已在当地备案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可向解题破题人才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未备案企业可对照相应评价标准或规范,初定解题破题人才为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并出具书面说明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作为申报高一等级评价认定的依据。
五、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服务团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择优遴选组建,广泛动员技工院校从教学、实训一线教职员工中选派人员,原则上省重点技师学院、技师学院选派不少于10名,其他技工院校选派不少于5名;年培训评价500人次以上的机构,至少派出1名业务骨干;积极争取龙头企业、行业组织的技能人才专家参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跟踪问效、电话回访、实地检查、问卷调查(附件2)等方式,了解掌握服务团工作效果,对服务情况及时调度督导,务实推动职业技能培训赋能专项行动落地见效。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联系人:厅职业能力建设处丁晓宇,025-83338129;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朱政,025-83271777。
附件:
1.“一队一企”服务团定点联系目录
2.问卷调查(样卷格式)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8日
服务事项: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适用范围①: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
适用范围②: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等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缓缴期限①②: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适用范围③: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设区市市区、县(市)内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期限③:2022年年底
缓缴险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时间:2022年6月申请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的,受理时间为2022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24日;申请缓缴2022年6月以后相关社会保险费的,受理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
办理材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链接)
办理方式:现场、网上或者邮寄申请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经办单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附件:
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2.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