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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法院”巧联动,跨省商标侵权纠纷当场化解——睢宁县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商标侵权纠纷案
来源:     日期:2026-09-10

  一、基本情况 

  江苏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某变压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24年9月,公司发现新疆昌吉市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销售的变压器产品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遂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因涉案金额大、跨省维权难度高,双方协商未果。2024年10月,公司向睢宁县司法局反映情况,司法局将该案委托睢宁县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总商会)调解。 

  二、案件分析 

  本案系典型的跨区域商标侵权纠纷,存在两大调解关键一是需依法明确侵权事实,固定证据,确立责任认定基础,避免双方在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上持续僵持;二是应在认定侵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平衡双方利益,尽可能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快速有效解纷。 

  三、调解情况 

  一是迅速厘清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收到材料后,总商会调解员首先与甲公司对接了解到公司销售带有公司商标的变压器,甲公司已赴新疆完成调查取证,侵权事实初步明晰且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随后,调解员与乙公司对接得知乙公司已派专人前来处理此事,调解态度较为积极。 

  二是“商会+法院”联动,夯实专业基础。为增强调解权威性与专业性,总商会依托“商会+法院”联动机制,邀请睢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提前介入,成立调解小组,就侵权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出具意见,为调解奠定扎实法律基础。 

  三是“背对背”调解,凝聚共识鉴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小组采取“背对背”方式进行多轮沟通。对于甲公司,调解小组帮助理性评估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引导其合理调整赔偿预期对于乙公司,调解小组则耐心阐释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阐释主动赔偿对减轻负面影响、修复商誉的积极意义。 

  四是签订协议并当场履行,实现案结事了在调解小组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乙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一次性向甲公司支付赔偿款60万元。协议达成后,乙公司当场履行完毕。纠纷高效化解,双方均表满意,并共同向总商会赠送锦旗致谢 

  四、启示思考 

  本案是商会+法院联动化解跨域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范例一方面,充分发挥总商会贴近企业、熟悉行业规则的优势,依托法院专业支持,精准认定侵权、合理确定赔偿,实现“商人纠纷商人解”;另一方面,通过非诉调解方式,显著降低企业跨省维权成本,避免诉讼程序冗长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切实提升解纷效率与满意度。同时也提示广大市场主体,应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执笔人:董富春、王宁、赵红艳(18801585226) 

  调解组织共建单位:睢宁县工商业联合会、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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