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江苏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某变压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24年9月,甲公司发现新疆昌吉市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销售的变压器产品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遂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因涉案金额较大、跨省维权难度高,双方协商未果。2024年10月,甲公司向睢宁县司法局反映情况,司法局将该案委托睢宁县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总商会)调解。
二、案件分析
本案系典型的跨区域商标侵权纠纷,存在两大调解关键,一是需依法明确侵权事实,固定证据,确立责任认定基础,避免双方在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上持续僵持;二是应在认定侵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平衡双方利益,尽可能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快速有效解纷。
三、调解情况
一是迅速厘清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收到材料后,总商会调解员首先与甲公司对接,了解到乙公司销售带有甲公司商标的变压器,甲公司已赴新疆完成调查取证,侵权事实初步明晰,且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随后,调解员与乙公司对接,得知乙公司已委派专人前来处理此事,调解态度较为积极。
二是“商会+法院”联动,夯实专业基础。为增强调解权威性与专业性,总商会依托“商会+法院”联动机制,邀请睢宁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提前介入,成立调解小组,就侵权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出具意见,为调解奠定扎实法律基础。
三是“背对背”调解,凝聚共识。鉴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小组采取“背对背”方式进行多轮沟通。对于甲公司,调解小组帮助其理性评估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引导其合理调整赔偿预期;对于乙公司,调解小组则耐心阐释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阐释主动赔偿对减轻负面影响、修复商誉的积极意义。
四是签订协议并当场履行,实现案结事了。在调解小组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乙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一次性向甲公司支付赔偿款60万元。协议达成后,乙公司当场履行完毕。纠纷高效化解,双方均表满意,并共同向总商会赠送锦旗致谢。
四、启示思考
本案是“商会+法院”联动化解跨域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范例。一方面,充分发挥总商会贴近企业、熟悉行业规则的优势,依托法院专业支持,精准认定侵权、合理确定赔偿,实现“商人纠纷商人解”;另一方面,通过非诉调解方式,显著降低企业跨省维权成本,避免诉讼程序冗长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切实提升解纷效率与满意度。同时也提示广大市场主体,应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执笔人:董富春、王宁、赵红艳(18801585226)
调解组织共建单位:睢宁县工商业联合会、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