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刘某,男,51岁,住张家港市大新镇。2021年4月1日,江苏某金属管材制造有限公司雇佣刘某,担任行车操作工一职。2024年7月3日,刘某在车间操作行车过程中,因行车开关失灵,被行车上的吊装物碰到后从高处跌落受伤。受伤后,刘某前往张家港中心医院接受治疗。事故发生后,公司以“系刘某操作失误导致受伤”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就责任认定与赔偿金额争议激烈,协商无果后向张家港市大新镇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案件分析
商会调委会受理案件后,经过详细地了解,双方的核心争议在于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刘某向该公司提出一次性工伤赔偿15万,但该公司认为刘某受伤,是其在作业时操作不规范,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对部分损失项目的合理性及赔偿金额存在异议,且初期拒绝支付任何赔偿金,导致纠纷难以自行化解。
在责任认定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操作行车)受伤,即使未进行行政工伤认定,也具备工伤核心特征。公司不能以“未做工伤认定”或“操作失误”规避赔偿责任。综上,调解员结合现实情况,采取了“三步化解法”开展调解。
三、调解情况
调解初期,公司坚持刘某是“操作失误”,态度强硬。刘某因未获赔偿且身体受伤,情绪激动。调解员立即采取了“三步化解法”:
第一步,破争议——向公司出示行车维修记录、刘某操作培训证明,明确指出“无证据证明操作失误,设备故障才是事故主因”,同时释明法律条款,打破公司侥幸心理;
第二步,讲利弊——采取“一对一”释法明理,告知公司若进入诉讼,需承担全额15万元赔偿及诉讼成本,而调解可减轻负担。对刘某则说明调解能快速拿到赔偿款,避免诉讼耗时。
第三步,促协商——以“15万元”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实际与刘某急需赔偿的需求,反复沟通金额,最终双方一致同意“一次性赔偿刘某12.8万元”的方案。
四、启示思考
(一)企业需严守安全生产与责任担当底线。本案暴露企业设备管理漏洞与责任推诿问题。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需客观认定责任,而非以“操作失误”等无依据主张逃避赔偿,同时应主动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构建“预防-应对-赔偿”完整安全体系。
(二)劳动者要强化证据意识与维权能力。劳动者入职后需留存培训记录、工作凭证,受伤后第一时间固定病历、设备故障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陷入维权被动。面对企业无理拒赔,可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维权,避免因企业推诿而放弃合法权益。
(三)调解需精准破解争议,兼顾情理法。特邀调解员要先找准争议核心(如本案“操作失误”主张),用证据与法律驳斥不实观点。其次,平衡双方利益,既让劳动者快速获赔,也为企业减轻负担。最终,通过“释法+共情”实现“案结事了”。
执笔人:丁文杰 徐海芳
联系方式:0512-58766148
调解组织主管/发起设立单位:张家港市司法局 张家港市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