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本案当事人为江苏某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广州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2024年1月2日,双方签订机场救援车救援梯架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40台设备,总价款1800万元(首台单价45万元)。同年1月5日,乙公司支付首台定金13.5万元,甲公司随即备料生产。2024年2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乙公司要求额外技术变更,首台单价调整为49万元。此后,乙公司多次单方变更技术要求,导致甲公司研发成本剧增、交货延迟。2024年9月6日,甲公司交付首台车时,鉴于乙公司注册资本仅200万元且涉多起诉讼,要求其提供后续39台车的部分履约保证金以降低风险,但乙公司拒绝。甲公司遂于9月11日退还乙公司18万元货款,并于12月3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损失111万余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包括:合同履行中的技术变更责任归属、损失赔偿计算依据,以及小微企业履约风险防控问题。纠纷发生于建湖县,涉及商事合同履行障碍,经建湖县人民法院委托,建湖县总商会于2024年12月介入调解。调解地点为商会调解中心,时间为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
二、案件分析
1.违约行为法律定性:乙公司4次技术变更均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违反《民法典》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的规定。特别是第3次变更要求“救援梯架承载量从3吨增至5吨”,导致甲公司核心部件全部报废,构成根本违约。同时调解员调取微信记录显示:乙公司技术人员曾承诺“变更不增加成本”,但未兑现付款义务,存在缔约过失。
2.损失构成专业核验:甲公司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报告,显示因参数变更导致液压系统重新设计(增加28个工时),模拟测试次数从3次增至9次,专用模具报废2套;采购发票证实304不锈钢板材报废12吨(市价3.755万元/吨)
3.小微企业风险预警:商会调解组织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发现,乙公司近3年涉诉案件达7件(其中5件为买卖合同纠纷),该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与1800万元合同金额严重不匹配,且资产负债率连续3年超85%。
4.调解核心方向: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确认乙公司单方变更构成违约,承担100%赔偿责任;采用“实际支出+机会成本”原则,核定111.06万元损失的合理性;针对乙公司资金压力,设计“首付+分期”方案降低履行风险。
三、调解情况
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协同法院完成3项关键证据固定:查封乙公司服务器中的技术变更指令记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研发台账、封存报废金属材料样品。
调解初始阶段乙公司抵触情绪较大,在调解员向其展示《涉诉企业信用影响报告》后,乙公司态度从抗拒转为配合。商会邀请航空装备专家介入,对技术标准改变后成本跨度作出预估。调解员给出分期履行的调解方案后同步准备司法确认材料,制作《履行风险告知书》提示乙公司违约后果并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预审查,当乙公司对方案犹豫时,调解员出示其涉诉案件清单,提醒该公司在天河法院还有2件被执行案件,若本案被判决,可能触发连锁执行,最终促成当场签署协议,由乙公司赔偿111万元,分6期支付,首付款到账后甲公司申请撤诉。首期30万于2025年1月到账,截至2025年8月已完成4期付款。
四、启示思考
本案成功关键在于调解员熟练运用法律条文,结合调解技巧,背对背沟通化解对立情绪,利益分析法促成经济高效方案,体现“法理情”结合;商会调解组织依托工商联资源,协同法院、法律顾问,实现“诉调无缝对接”,法院委托仅7天即启动调解,缩短解纷周期。针对乙公司履约能力弱,调解引入商会“小微企业风控指南”,提供分期支付建议,确保履行可行。
(执笔人:陈安昌,18752233226;主管单位:建湖县工商联)